防震减灾法吸纳抗击汶川地震经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充分吸纳了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经验。
吸纳汶川地震经验
汶川大地震中,四川省安县桑枣中学因为连续3年每学期坚持组织紧急撤离演习,使2300多名师生在震后1分36秒内全部安全疏散到操场,受到各方面的高度肯定。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为此对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的演练增加了规定。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专门对灾后恢复重建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重点建筑
提高抗震要求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灾害发生消息
必须畅通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救灾物资必须到位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吴晶晶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