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007版:财经法制

法院公告

2008年12月29日




      黄军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兰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4月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王必平、陈燕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你们与宁波安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4月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黄军华、杨建萍:本院受理原告黄其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4月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宁波北仑星球制衣厂、丁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蒋兆荣、许佳颖、海宁蒋氏电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你们及被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8)海民二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蒋兆荣、许佳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71818.88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实现债权费用6888元;2、被告海宁蒋氏电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抵押物(浙FP9539江淮客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海宁蒋氏电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兆荣、被告许佳颖追偿;5、本案诉讼费2750元,由被告蒋兆荣,被告许佳颖承担,被告海宁蒋氏电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同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马金祥:本院受理原告周爱林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8)海民二初字第20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1739.66元、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杨海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群新、人民陪审员范传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胡金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朱江诉被告胡金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要求你支付运输费251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本案由审判员杨海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国勤、人民陪审员范传国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3天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吴坚:本院受理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吴坚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报刊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吴彩飞:本院受理原告刘才弟诉被告陆胜伟、吴彩飞、厉潮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义民初字第7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胜伟、吴彩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刘才弟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08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厉潮兴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公告费650元,三项共计33450元,由被告陆胜伟、吴彩飞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08年8月14日受理浙江武义凯晟铝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案,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CA/01-01676618,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永康市农行,出票人浙江联美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武义凯晟铝业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武义凯晟铝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永民催字第3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武义凯晟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康市人民法院

      陈成华、虞云波:本院受理原告郑青峰与被告陈成华、虞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成华、虞云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陈成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偿付逾期一年半的利息款288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9.6%计算),本息合计2288000元。2、被告虞云波对被告陈成华的借款本息228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之担保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09年3月26日上午8: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张红伟、项正楷:本院受理黄彩风诉张红伟、项正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09年4月1日上午8: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赵宗进:本院受理洪阳锋诉赵宗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4月3日8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吴刁长:本院受理原告杨晨斌诉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庆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一、限你在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杨晨斌经济损失人民币815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你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封小飞、方发荣:本院受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浙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金伟、雷小明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法庭开庭审理。

      龙游县人民法院

      毛惠琴: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四方调味品综合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王世敏:本院受理原告象山亚文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财经法制0007法院公告 2008-12-29 2 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