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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版:法治生活

两赴山东摸清年龄 未成年人狱中改判




      当得知自己儿子被改判为缓刑时,山东人阮开良激动地对桐乡检察院控申科检察官许下承诺:“感谢检察官,你们真是我家的大恩人。我以后肯定会好好管教儿子的。”

      

      外地夫妻前来申诉

      事情还得从今年5月26日说起。那天上午,桐乡检察院控申科来了一对带着山东口音的夫妇。他们一见到检察官,就开门见山地说:“我们儿子犯罪的时候不到18岁,不该判那么重的。”说完,提交了其儿子当年在卫生院的出生记录复印本。

      这对夫妇是山东滕州人,男的叫阮开良,已经来桐乡工作近20年。2007年8月31日,他们的小儿子小胜(化名)伙同另一人小亮(化名)在桐乡洲泉镇的庄前桥路上,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对罗某实施抢劫。今年的1月14日,小胜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随后被投入浙江长湖监狱服刑。

      得知儿子被判刑,伤心之余,夫妻俩忽然想起了一件事,当年出于某种原因,将本是1991年出生的小胜报大了两岁年龄,实际上,小胜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

      

      一上山东初显端倪

      看到出生记录,桐乡检察院控申科承办检察官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觉得这事作假的可能性不大。年龄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和罪重的问题,如果阮开良夫妻反映的年龄属实,小胜应当被改判。5月28日,桐乡检察院对该刑事申诉案依法立案复查。

      为了收集到第一手证据材料,立案后的第二天,桐乡检察院分管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便带队赶往山东滕州调查取证。在小胜的户籍所在地——滕州市南沙河镇新营村村委会,承办检察官见到了在那里工作了近30年的会计秦某。秦某说:“当年阮开良一家的确将小孩的年龄报大了。”

      承办检察官又走访小胜出生的卫生院,询问了一些相关人员,所有证据均显示:小胜的出生时间为1991年的9月,而不是1989年的3月。6月5日,桐乡检察院向桐乡法院提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再审小胜抢劫一案。

      

      二上山东水落石出

      然而,在原审中,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小胜为什么一直称自己的生日是1989年3月呢?小胜对此解释说:“我是按照户口簿上写的日子才知道自己的生日。”

      为一探究竟,检察官和法官再一次来到山东滕州。但是滕州市南沙河镇派出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出生证明上显示的也是1989年3月11日。这又是怎么回事?难道这件事从一开始就是个闹剧?

      经过多方查证证实,原来早在1999年的时候,为了入户,新营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到南沙河镇卫生院为小胜开具出生证明,其按照申报户口单上注明的小胜出生年月补开了证明。

      对于申报户口单上的出生日子,阮开良的妻子说:“1999年补办户口的时候,我报给村委会的出生年份是1989年,但是具体到月日是让办理户口的工作人员随手写的。”

      办案检察官终于松了口气。而这时村书记又提供了一条线索。他记得当年阮开良有个邻居的儿子小思(化名)大概比小胜早出生一个月左右。办案检察官立即从当地派出所调取小思户籍证明,证实了小思出生于1991年8月。

      所有的证据均对小胜有利。而就在这时,法院的骨龄鉴定也有了结果,小胜现在的年龄为17.5+1岁。几乎可以肯定,他犯罪时并不满18周岁。于是,法院对小胜抢劫一案进行了再审。

      

      狱中开庭改判缓刑

      2008年11月20日,阳光明媚,浙江长湖监狱教学楼内用简易的课桌椅搭起来一个临时审判庭,小胜抢劫再审一案正在有序进行。

      “14份证据足以证明小胜的实际出生年月应为1991年9月2日,而不是户口簿登记的1989年3月11日,那么小胜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在法庭辩论阶段,桐乡检察院控申科的承办检察官宣读着公诉词。

      12月18日,检察官和法官们再次来到浙江长湖监狱对小胜进行宣判。通过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小胜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当天,小胜回家和父母团圆。

      ■通讯员 桐检宣


浙江法制报法治生活0003两赴山东摸清年龄 未成年人狱中改判 2008-12-30 2 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