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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版:法治论语

善举也不能抵消违法行为记录




      法眼观世

      

      司机举报肇事逃逸重要线索,不仅可获现金奖励,还可“消除违法积分”。12月25日,北京市交管局事故处副处长闫立波、指导科副科长李昂做客该局网站,就“肇事逃逸”在线访谈时透露上述消息。

      “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任何公民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受理。问题是,举报虽是权利,却并非责任,至少不是法律责任。知悉违法行为的公民如果不向有关部门举报,也不能拿他问罪。因此,一些职能部门适当运用激励措施,刺激公民的举报欲望,从目的上来说无可厚非。

      但北京交管部门的激励措施并不仅仅限于物质奖励,还涉及可“消除违法积分”这一类似“功过相抵”的举措。这就值得商榷了。无论激励还是惩罚,在法律上都有其特性。“赏罚之政,谓赏善罚罪也。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举报肇事逃逸重要线索是“善”,应该赏。交通违法是“恶”,应该罚。赏善罚罪,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活动,不能混同,也无法混同。

      在法律上确有“抵消”这个概念,但绝不是我们在小说中常看到的“戴罪立功”,而只是民法上允许互负债务的二人以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除此之外,法律上并无“抵消”的例子,也不允许“戴罪立功”,罪是罪,功是功。

      违法积分是对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的记载,一年分值满12分,司机需要重新参加培训考试。之所以有此规定,是为了惩戒频繁违法者,让违法者对交通法规存有敬畏。难道举报了一次逃逸,就代表举报人对交通法规充满敬畏,进而就会遵规守法,不再违章了吗?我看有点儿玄。

      ■王琳


浙江法制报法治论语0007善举也不能抵消违法行为记录 2008-12-30 2 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