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告状就急着退钱的厂长当庭翻供
他原本可以按自首论,不料,他却当庭翻供,结果失去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近日,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区自来水厂原厂长贾明,在该区人民法院领刑。
东窗事发
2007年8月,衢州市衢江区自来水厂与临时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给其一笔加班费。于是,该厂在职职工也要求厂方发放加班费,但未果。该厂部分职工便到劳动、信访等部门上访,并表示要告发厂长贾明的不法行为。
与此同时,担心东窗事发的贾明正忙着将收受的5万元钱退还给工程承包人胡某。
今年7月,衢江区纪委对贾明的违法违纪行为展开了调查。期间,贾明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立案侦查
7月14日,衢江区纪委将贾明涉嫌受贿一案移送该区检察院,同日,衢江区检察院立案侦查。15日,贾明被依法刑事拘留,29日被逮捕。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农历12月的一天早上,工程承包人陈某为了顺利接到工程,将现金10000元送到贾明住处。贾明收下了。
2003年4月,陈某得知贾明正在装修房子,即到某家电城购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三菱重工”空调送去。贾明收下了。
朱某承包了自来水厂管道安装工程后,为了能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得到“照顾”,于2003年8月的一天,来到贾明办公室。见没有别人,朱某即从包里拿出一个信封放到贾明办公桌上,里面是一叠百元大钞,共计10000元。贾明收下了。
2005年1月,胡某承接了自来水管及排水管改迁工程。进场施工后,他估计这个工程能赚钱,便在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打电话给贾明,让其到自己家来拿年货。贾明如约而至后,胡某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一只装有现金10000元的信封递给贾明。客气了一下后,贾明收下了。
2006年春节,胡某再次给贾明“拜年”,“感谢一年来的支持”,将10000元现金放在了贾明轿车的副驾驶座上。贾明收下了。
2006年8月的一天,胡某从自来水厂结清了工程承包款,粗粗算了一下,利润很不错。胡某打电话给贾明,问其在哪里,贾明说正在路上开车。胡某要求贾明稍等片刻,即驾车赶去。碰面后,胡某将装有30000元现金的塑料袋放到了贾明车内的副驾驶座上,说:“这个工程的款都结算好了,利润蛮可观的,谢谢你。”贾明收下了。
当庭翻供
今年10月30日,衢江区检察院将此案向衢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11月25日,衢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贾明当庭翻供。他表示,2006年8月胡某送给自己的30000元人民币是借款,属民间借贷,不应以受贿论;朱某送给自己的10000元人民币则是用于合伙养鹅的投入,也不应以受贿论。
法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当初纪检部门并未掌握被告人贾明的受贿线索,系被告人贾明的供述在先,之后才提取行贿人胡某的证言,且被告人贾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收受胡某送的其中的30000元的时间、地点、数额以及为何要将50000元退还给胡某的多次供述,与证人胡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虽被告人贾明在法庭上提交了关于借款的笔记本记录,但该记录的内容也难以自圆其说,且亦无其他证据佐证。
而贾明与朱某合伙养鹅是在2002年,因亏损于当年年底就已散伙,之后并未发生过合伙经营养殖的事实。且被告人贾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述该10000元现金是朱某为感谢他而送的。证人朱某亦证实了这一点。故对被告人贾明的辩解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贾明是在纪检部门尚未掌握其大部分受贿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的受贿事实的,原本可以按照自首论,即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贾明在法庭上对自己供述的部分受贿事实提出翻供,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条件,故对其不应以自首论。
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贾明有期徒刑5年,赃款7.26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赵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