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员“房生房”闹剧闹进班房
这是一起比较罕见的发生在房管部门的滥用职权案件,海盐县房地产管理处和海盐县拆迁事务所的少数干部和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手中的职权虚构房产,进而虚构房屋买卖合约、虚签安置补偿协议,骗取政府两套安置房,演了一出“房生房”的闹剧。
引子——
同登场,四个主角
都跟拆迁搭边
案件发生前,虞鹤鹏是海盐县房地产管理处产权产籍科的科长;金陈雪是海盐县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拆迁事务所的副所长;褚家宁是海盐县拆迁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朱卯生是海盐县拆迁事务所聘用的临时工。
虞鹤鹏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收件、初复审、缮证、发证;贯彻房地产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审批,确保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无误等等。
金陈雪作为海盐县拆迁事务所副所长,从2004年9月开始被任命为海盐县武原镇南塘街地块拆迁改造的南塘片工作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该地块的拆迁管理工作,包括拆迁宣传、拆迁动员、拆迁区块的详细排摸,以及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补偿协议。
褚家宁虽说案发时只是拆迁事务所的一般工作人员,负责另一拆迁区块河西片的拆迁工作,但其身份并不简单:其在2001年3月起担任拆迁事务所所长,2003年3月5日曾因犯受贿罪被海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刑期满后,他又被拆迁事务所续聘至2006年12月31日。
而朱卯生尽管只是拆迁事务所聘用的临时工,但其同样参与接收旧房子、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和签约、清理档案等工作,掌握着大量的拆迁安置信息。
出手——
见缝隙,内部人员同动歪脑筋
2004年9月,海盐县政府决定对武原镇南塘街地块进行拆迁改造,并于当年9月5日发布了拆迁公告。海盐县拆迁事务所接受海盐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分成南塘片、河西片、秀水片三个工作组负责对该地块进行拆迁。
当时,金陈雪被任命为南塘片工作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该地块的拆迁管理工作。
10月底,大部分拆迁户都签署了拆迁协议书,而且拆迁安置房也公布了。金陈雪见一套拆迁安置房的结构特别好,再加上拆迁安置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商品房,就萌生了弄一套安置房的想法。
巧的是,与金陈雪有同样想法的还有负责河西片拆迁区块的褚家宁,而同事朱卯生刚好有个亲戚在南塘街地块有房子,是拆迁户。于是,金陈雪和褚家宁就让朱卯生问问亲戚朱某可否将自己的拆迁房分别“卖”一部分给他俩,如果肯,他们就可以通过“路子”各自拥有一套拆迁房,并承诺一旦成功给朱某好处费。
“点子”是想出来了,也找到了愿意“卖房”的人,但根据《海盐县贯彻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在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是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也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得变更、分列房屋所有人和房屋租赁户名的。
但几个人早就想好了对策。转眼到了2004年11月底,相关拆迁工作也做得差不多了,早有谋划的金陈雪和褚家宁、朱卯生开始行动了。他们的心中早就物色好了一个人,这个人就是掌握海盐县产权产籍大权的虞鹤鹏。
鱼得水,一路绿灯骗到安置房
他们很清楚,要想瞒天过海,首先要过的就是虞鹤鹏这一关。
3人来到虞鹤鹏处,开门见山地跟他说了想通过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法弄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想法。虞鹤鹏知道这是一件见不得人的事,弄得不好要吃官司,但碍于情面,答应3人只要他们得到上级领导——海盐县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张某的允许,就替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没过几天,胆大妄为的3个人又来到了虞鹤鹏处,并假称张某已经同意此事,让虞鹤鹏“帮助”他们。虞鹤鹏不太放心,就同张某通了个语焉不详的电话,在得到张某同样语焉不详的回答后,开始大力“帮助”3人办理虚假手续。
要将事情办得“合法合理”,首先需要的自然是金陈雪和褚家宁与朱某的购房协议。但按照规定,在拆迁范围公布后,是不得变更、分列房屋所有人和房屋租赁户名的,而此时离公告日期已经过去3个月了。因此,深谙此道的虞鹤鹏说,要使虚假的合同“有效”,就必须在合同上将交易时间提前。
接下来,又碰到了问题。因为朱某的房子总共只有40多平方,如果拆开,朱某剩下的面积就不多了,且他们已经答应私下补偿朱某,这样就要多承担费用了。而如果把朱某的40多平方的面积测成70多平方,那么自己“买到”的房子本身就是虚构出来的面积,可以得到补偿费,且朱某本身的房子面积也不会受到损失。
在了解这个情况后,虞鹤鹏亲自打电话给城建测量队房产测量科科长徐大雁,要求徐大雁对该“交易”的房子进行测量。徐大雁则亲自上阵,按照徐大雁的说法,因为大家都是从事拆迁工作的,他们说测量到什么部位就测到什么部位,而实际上,身为测量专业人士的徐大雁,应该知道所测房子哪一部分属于朱某,哪一部分属于公用面积。
就在这样的“他们叫干啥就干啥”的情况下,在3人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房产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朱某原本40.3平方的房子被徐大雁测到了70多平方。
测量好后,3人从徐大雁那里拿到了已经被篡改——即在图纸上将原本只有40多平方的一户拆迁户,分成了40.77平方,另加17.77平方和13.48平方的3户“拆迁户”的所谓测绘图纸。
2004年12月中旬,按照虞鹤鹏的指点,金陈雪和褚家宁分别以各自妻子的名义,与朱某签订了“交易”时间分别为1987年和1986年的“购房协议”。
“基本功”全部做到位后,所有的材料全部汇集到了虞鹤鹏手中。
12月15日,虞鹤鹏在对金陈雪、褚家宁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审核”后,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异议公告。按理,即便这份协议是合法真实的,发放产权证明也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且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再经过海盐县房管处核查后才能发放。但认为“内部交易”任何内部人员都不会设置障碍的虞鹤鹏,竟然迫不及待地在异议公告发布的当天,没有经过房管处最后核查就将产权证明发到了金、褚二人的手中。
虞鹤鹏这样做是有充分把握的。果然,12月16日,也就是发放产权证明的第二天,虞鹤鹏将所有材料送到海盐县房管处副主任张某手中时,张某连看都没看,就将“同意确认产权准予发放权证”的章盖了上去。
接下来,金陈雪和褚家宁又叫来同事侯某,分别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这样一来,两人分别从朱某的拆迁房中,变戏法似的分别“分”得了本不存在的十余个平方。之后便如愿以偿地得到了拆迁安置房各1套,而朱卯生和其亲戚朱某也因此得到了相应的好处。
手莫伸,漠视法律的结果
是受法律惩处
纸包不住火。2008年5月,经群众举报,海盐县检察院反渎局介入调查此案。12月8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以虞鹤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1年6个月,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金陈雪和褚家宁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1年8个月、缓刑2年;朱卯生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海盐县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宋建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案看似一般的滥用职权案件,其实,从该事件发生在房管部门内部,都是由内部工作人员上下勾结,且外人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监管的角度看,这是一起危害极大的贪腐案件。
从案件的审查过程来看,整个拆迁部门从上到下、多个部门、多名领导都有意无意地参与到了这起案件当中,整个拆迁事务所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全都将法律法规视为废纸,而把“人情”和“面子”看得很重。
宋建良说,其实,整个犯罪过程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坚持操守和规章,这起案件就会终止。但是,自犯罪人员起意犯罪后的整个过程中,却出现了“指导”签订虚假合同的掌握产权产籍大权的科长、自称“叫我干啥就干啥”的测量科科长、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没有任何怀疑的同事、不闻不问甚至连材料也懒得看一眼的副主任。宋建良说:“这才是最最可怕的事情。因为制度缺失出现问题尚可辩解,而现在,不是制度缺失,而是漠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存在。”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