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自杀应选择性公布死因
12月21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赵宪春在北京出差期间跳楼自杀;两天后,江苏海安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孙启明在家晨练时意外坠楼身亡。一个月来,已经有6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从今年2月起,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绝大多数是自杀。
官员接连自杀身亡引发了公众对官员心理压力,以及背后是否隐藏黑幕的关注、忧虑与质疑。在常人眼中,官员就本不该走上自杀这条路的,于是有的公众会很自然地产生联想,自杀官员有可能是畏罪自杀。
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官员自杀就一定与贪污腐败、权钱交易有关,有些官员完全是出于工作压力大而选择了自杀。由此也带来一个争议性的话题,要不要公布官员自杀的死因。
理论上说,官员自杀都应对公众有个交待,毕竟作为公共人物,作为公权力的掌管者,其突然不在位至少需要有个简单的说明。何况官员信息本身就是政府信息的一个部分,理应公开。但自杀原因则应区别对待:凡是涉及公共事务的,或者引起公众争议的,理应向社会公开原因,以及死后的问题调查结果;但如果官员自杀纯属个人原因或者家庭原因,本着尊重死者的人道主义原则,只须简单向社会交待即可。
从这个角度而言,官员自杀后留下权钱交易的疑问,或者影响到公共利益的,都不应中止调查,而应继续查明真相,并向公众公布。公众的知情权,不能以“为死者讳”的传统观念而被掩盖,都当尽快给公众一个具体的交待。 ■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