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跟踪报道李庄案—周回顾:
京浙两地律师联手16小时无罪辩护 罪与非罪至今仍是个谜
尽管李庄案的庭审已经结束,但李庄有罪无罪仍是个谜。






浙江名律师、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受邀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起担任李庄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27日,两位律师赴渝,作庭审前的最后准备。就在当晚,本报记者也飞赴重庆,开始李庄案庭前、庭中、庭后的跟踪采访。
案发辩护律师被控“造假”
2009年11月20日,重庆对龚刚模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
此后,龚刚模家属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为龚辩护。康达所指派律师李庄和马晓军担任龚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李庄和马晓军在重庆3次会见了龚刚模。
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警方拘捕。警方称,12月10日,龚刚模向警方“举报”李庄“造假”。
12月14日,有媒体报道李庄在会见龚刚模过程中向龚“面授五招翻身秘术”,其中包括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等。
此报道—出,李庄案迅即震惊社会。
辩护庭前紧锣密鼓准备
12月28日,距离李庄案开庭仅剩2天时间。这天上午,高子程和陈有西—起到重庆江北看守所会见了李庄,这也是陈有西第—次跟李庄见面。当天,记者去江北法院了解准备情况,在电子公告栏上看到了李庄案开庭的公告。
当晚,陈有西开始做庭前的最后—项准备———写辩护词。他把自己关在房间里,谢绝—切采访……从他接受委托到开庭,只有5天时间。
此前,也就是12月25日,陈有西和高子程律师—起向重庆江北法院提出了3项申请:申请龚刚模等8位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李庄先后3次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以及申请对龚刚模手腕是否有伤痕进行鉴定。
12月27日是星期天,李庄案合议庭全体法官放弃休息时间安排会见了两位律师,并告知3项申请的情况:法院已经向8位证人送达出庭通知,因—位证人生病在北京不能出庭外,其余7人均表示不愿出庭;对于调取监控录像,看守所书面答复说只有实时监控,没有录像;至于伤情鉴定,龚自称没有被刑讯逼供,没有鉴定必要。
对这样的申请结果,律师深表遗憾,但仍然继续争取,尤其是对龚刚模的伤情鉴定。他们认为,龚是否有伤情,是龚有无被刑讯逼供的关键证据,是证明李庄有无“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关键证据。
12月29日晚10点左右,龚刚模的伤情鉴定报告送到了辩护律师手上。
审判庭审现场—波三折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庭审如期进行。
上午9点10分,庭审准时开始。合议庭由审判长付鸣剑、审判员黄炼、代理审判员刘懿组成。付鸣剑是江北法院刑庭庭长。江北检察院由—男二女3名检察官出庭,其中女检察官么宁曾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
随着审判长发出“传被告人李庄到庭”的指令,身穿蓝色囚服的李庄在法警的押解下,从侧门走进法庭。他扭头向左边的旁听席微笑着招了招手,李庄的家属就坐在那个位置。
李庄的这第—个亮相在第—次休庭时间里成了旁听人员议论的话题。有人认为在这么严肃的法庭里,李庄如此表现是对法庭的不尊;也有人认为这是他坚信自己无罪的另—种解释,是对家属传递—种信心。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宣读了被告人在庭上的权利义务,包括申请回避权。
当审判长询问是否要申请回避时,李庄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申请。”
李庄先申请江北法院和江北检察院集体回避。审判长当即驳回了他这—申请,但是李庄马上提出要求审判长个人回避以及其他审判人员和公诉人个人回避。审判长又以李庄的申请不符合刑诉法第28条、29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当场驳回他的申请,并告知不得申请复议。
接下来,检察官贺贝贝开始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康达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律师为龚担任—审辩护人。龚刚模家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李庄在重庆江北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天源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了保利天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作伪证。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
检察机关认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完全是无中生有。”李庄在公诉人念完起诉书的—刹那就表示强烈的异议。
审判长要求李庄对异议的地方做归纳陈述。李庄说,在陈述之前,他要正式向法庭提交5个申请。
此时,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
庭审恢复后,审判长同意李庄叙明5个申请的内容。李庄提出了要求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要求龚刚模等8个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要求调取他会见龚刚模的监控录像、要求延期审理以及异地审理5个申请。
法庭当庭评议后告知龚刚模的伤情鉴定已经做了,并驳回了其余的几个申请。
庭审极其艰难地进人到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开始讯问。公诉人连问了两个问题,李庄均默不作声,拒绝回答。庭审进人了僵局,法庭再次宣布休庭。
继续庭审后,李庄控制了情绪,表示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愿意配合法庭继续审理。
过了12点,法庭没有宣布休庭,所有旁听人员也依然坚守在位置上,此时李庄提醒法庭:“审判长,我的血糖有点低……”审判长宣布休庭1小时,下午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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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匆匆填完肚子后,大家都准时回到审判庭。下午的庭审进人举证质证阶段,这个阶段火药味十足,控辩双方争辩激烈。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共有99份,主要是证人证言,其中包括龚刚模本人的“检举”以及吴家友、马晓军等多人的证言,以此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对此,辩护律师首先质疑了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他们指出,这些证言是在拘留证人后取证的,违反了不能限制证人自由的法律规定。此外,证言中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公诉人宣读的一份龚刚模在12月12日做的一份笔录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此份证据辩护律师没有拿到复印件,公诉人宣读后,辩护律师要求查看这份笔录,并指出这份笔录有“端倪”,内容与12月16日的一份笔录有多处雷同,甚至连病句都是一样的。公诉方拒绝
辩护律师要求查看此份笔录的要求,认为只要当庭宣读即可,无需交辩方阅看。一番争论后,审判长要求将笔录交辩护律师阅览。
漫长而争辩异常激烈的举证质证一直延续到晚上7点左右还没有结束。法庭在短暂的休庭后继续开庭。辩护方举示了8份证据,包括龚刚模的伤痕鉴定报告以及央视采访龚刚模的视听光盘。
记者中途因发稿离开了一段时间,再次进人法庭时,庭审已经进人辩论阶段。公诉方发表公诉词,认为李庄违反律师职业操守、逾越法律底线,是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应该受法律惩处。
轮到李庄自辩,他放下已准备好的18页辩护词,开始“脱口秀”。在审判长提醒注意时间后,他匆匆收尾,要求公诉方撤诉,要求法庭宣告自己无罪。
陈有西也准备了12000多字的辩护词,但他没来得及展开。他的辩护词从事实、程序、法理等5个方面辩护认为李庄无罪。
就在庭审接近尾声时,气氛再度紧张。公诉人么宁突然说李庄“住着当事人提供的六七千元一晚的套房,免费嫖宿”。李庄当即愤怒地质问公诉人:“我嫖宿谁了?”“你有证据吗?你要对此负责。”
当李庄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定期宣判。此时已经是12月31日凌晨1点,庭审整整持续了16小时。在这漫长的庭审中,旁听席上一直满满当当,午夜过后才有部分人离场。
庭审结束,记者回到杭州,但有关李庄案的争议和讨论并未因庭审结束而休止,争议早已超出事发地重庆,全国各地网友针对庭审的热议持续。这些争议既有事实上的,也有程序上和法理上的,记者注意到,主要争议的是以下5个问题:
首先是,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
这可能是解开其他更多问题的钥匙。对此,控方认为龚不存在被刑讯逼供,这是李庄要求龚编造的,证据是龚刚模的“检举”口供以及吴家友、马晓军等其他证人的证言。龚刚模在“检举”中说李庄在会见时告诉他,让他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并要在法庭上夸张地演示出来。
辩方同样以龚刚模的口供为据,指出刑讯逼供是龚自己先说的,并非李庄唆使龚刚模编造。龚的笔录中有这样一段话:“接着,他(李庄)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他问我‘在审查中被打了吗?我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
庭审中,李庄描述说,当时龚刚模告诉他自己在一个叫铁山坪的地方被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
陈有西提出,如果刑讯逼供是李庄编造的,那么他为什么一直要求对龚刚模的伤情进行鉴定,这不是自揭谎言吗?
同时,陈有西认为,法院委托做的司法鉴定报告说明龚刚模的手腕处的确有伤痕,这就说明龚确有被刑讯的事实。但是控方认为,这个报告说明不了问题,手腕处的伤是手铐戴的,而狱医的证言表明龚刚模身体一直健康完好,并无伤情。
第二,到底有无监控录像?会见时,龚刚模和李庄之间到底说了什么,是怎么说的,会见录像是最直观的证据。从庭审前到庭审中,李庄和辩护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对此,法庭告知,他们已经向看守所调取,得到的答复是只有监控没有录像。
辩护律师对没有录像的答复表示怀疑,而李庄更是反应激烈。他说他被抓之前,曾有领导告诉他有录像为证他“诱导”龚翻供。
与此同时,庭审中李庄对法庭表示“我也录了音录了像的”,“录像在领导那里”。
第三,李庄到底有没有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
控方以吴家友的口供等为据,称李庄叫吴家友去找狱医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有伤情作伪证。
辩方认为,这一情节只有吴家友一人的口供,是个孤证。而李庄要找狱医是为了还原龚刚模被刑讯的真相,并不是作伪证。事实上,吴家友也从未找过狱医,也没送过钱,何来贿买警察作伪证?
第四,控方证人该不该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是本案中控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为此,从庭前到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和李庄本人一直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对此答复是,法庭已经送达了出庭通知,除一人因病在京外,其他7个人均不愿出庭,称以公安笔录为准。法庭无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陈有西认为,刑诉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7个在押控方证人不出庭,尤其是龚刚模不出庭,严重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
而公诉方表示证人证言只要当庭宣读即可。此后也有个别高校教授认为,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第五,“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控方指控李庄犯伪证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6条,其原文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控方认为,李庄“诱导”、“唆使”龚刚模伪造被刑讯的口供,“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指使”安排保利天源娱乐公司员工作伪证,并且向法庭申请了有关证人出庭,这就构成了306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李庄和辩护律师均指出,李庄至始至终没有向任何司法机关提供过一份证据,也没有毁灭或帮助当事人毁灭过证据,也从未见过任何证人,何来伪证罪?
李庄在庭上曾大喊:“公诉方提供哪怕提供烟头那么大一证据(指伪造的证据或毁灭的证据)也好!”
当然争议还远远不止以上5大问题,还有如管辖权之争、李庄案是否应该在龚刚模案审理完毕后再审等等都在公众热议的问题之列。
记得庭审结束时,陈有西走出法庭时告诉记者,他不仅仅是为李庄而辩护,而是为律师的合法权利而辩。所以,也许李庄案背后反映出的一些制度层面的深层次问题在宣判后还将继续争议。由此,记者关注的亦非仅仅是李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