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骨肉的残疾赔偿金也捂着不放
女儿到庭上讨要获准
事情得从2003年的一起车祸说起。那年4月的一天,老王的女儿小玉乘坐摩托车外出被卡车撞伤,导致脑部受伤,智力也受到影响。事发后,小玉的伤情经鉴定构成5级伤残。当年,该交通事故赔偿案经法院判决,小玉共获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18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是8.6万余元。
出事故时,小玉刚满20岁,加上脑部受伤,赔偿款便由老王领取并保管。小玉在吃药调理一年多后,身体慢慢恢复。后来,小玉出嫁了。
2009年5月,小玉向北仑区法院起诉,要求父亲老王返还8.6万元的残疾赔偿金。
小玉在起诉书中说,出嫁后,她不再与父母一起生活,而那笔残疾赔偿款还在父亲手中。出嫁前,她就索讨多次,但父亲均以各种理由搪塞。
2009年6月、11月,该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小玉说,她出嫁后,因身体残疾不能工作,家里靠丈夫一个人支撑。出嫁前,她多次向父亲提到这笔钱,说自己要用来购买养老保险,但父亲总是口头上答应却没有实际行动。
庭审时,老王亲自出庭应诉。他说,这笔赔款的确是女儿的,但是赔偿款的一部分已经给女儿买了嫁妆,买了摩托车,还支付了当初打官司请律师的费用。其间,他还为女儿带了3年孩子,也需要花费。
说着说着,老王还道出了自己的“良苦用心”。他说,他不是不想把钱给女儿,而是考虑到女儿和女婿的关系不太好,为了保障女儿今后的生活,所以一直想替女儿保管着。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8年,小玉曾从老王存在信用社的赔款中取走过3.1万元,之后老王又给了小玉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本案争议的8.6万元残疾赔偿金应该为受害人小玉享有。但小玉曾被认定脑部残疾,因此该笔残疾赔偿金由其父亲代为管理。审理期间,法院对小玉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原告小玉现在已经有能力自我管理并合理使用该笔残疾赔偿金。且小玉已婚,组成了新的家庭,她要求父亲返还代管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因小玉已经先后两次共拿走了4.1万元,法院由此判决老王将剩余的4.5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女儿。
■本报记者余春红
通讯员谢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