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郑建坤、沈珍娣、吴芳:本院受理刘学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杭西商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3036号
林珊、孙磊:本院受理原告郑赛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3038号
史国富、杭州通惠气体有限公司、吴凤娟: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军诉你们、杭州通惠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930号
史秀春:本院受理原告戚宝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211号
沈权:本院受理原告张卫群诉被告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21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权支付原告张卫群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二、被告沈权支付原告张卫群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853.12元(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和人民币1155.54元(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合计人民币4008.66元(此后另算)。三、上述一、二项合计人民币234008.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1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5461元,由被告沈权负担人民币5460.2元,由原告张卫群负担人民币0.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217号
张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汤伟明诉被告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5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1815元,由原告汤伟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1号
徐荣全:本院受理原告邓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4月16日下午2时在横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2号
田良明:本院受理原告方利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3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4月19日下午2时在横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14号
童文龙:本院受理原告沈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628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4月19日下午3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18号
周来根、田良明:本院受理原告钟国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周来根返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48000元,被告田良明对上述款项的清偿负连带保证责任;2、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4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2008)甬北民一初字第646号
徐叨富、郭再平:本院受理原告吴玲君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8)甬北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由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欠款60万元人民币,借期内利息即2006年1月20日至2006年5月20日按1%计利,从2006年5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0元,公告费650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36号
张立东:本院受理原告刘美丽与被告张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仑商再字第4号
鲍福康:本院受理你诉原审被告柴瑞兴、林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再审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4月22日下午1时30分在浙江省长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832号
施秀卿:本院立案执行的潘玉飞与施秀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浙恒估字(2009)第121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报告书对施秀卿与其丈夫马永远共同共有的登记在马永远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鸣山村塘南新江路425弄39号的房地产估价价值为23.49万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第01009496号,土地性质为集体拨用,用途为住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资产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期满后又未自觉履行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25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施秀卿与其丈夫马永远共同共有的登记在马永远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鸣山村塘南新江路425弄39号的房地产,特此公告。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