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用六年救下了一个死刑犯
案件终于“告破”!
可是,真相真的如此吗?
这对夫妻并不知道,等待着他们的将是绝望与希望并存的6年铁窗生涯……
发现一具恐怖男尸
时间回到1994年10月7日,一老汉在牡丹江边钓鱼时发现一只编织袋,里面竟然装着一具只有上身躯干的男尸。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展开侦查。面对无头、无四肢,肉体被江水泡得发胀的成人男子躯干,办案人员感到相当棘手。
死者是谁?这是办案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通过调查得知,该市某水泥厂失踪了一名工人,此人叫王俊波,水泥厂也出具了王俊波的失踪证明。警方让已离婚两个多月的王俊波前妻李某前去辨认,李仅凭看到的尸体上一处特征就作了指认,称此人就是自己的前夫王俊波。
与此同时,警方又得到举报,失踪者王俊波与邻居王有恩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有恩怀恨在心,有杀人动机。
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王有恩及妻子米巧玲收审。王、米二人被收审后,警方仅用7天时间即宣布破获此案。
就这样,王有恩、米巧玲夫妇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1995年9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
卷宗全无直接证据
开庭审理前,我们接受王、
米亲属委托,担任了此案的辩护律师。
在看守所里,我分别会见了被关押近一年的王有恩夫妇。二人大呼冤枉,这让我感到震惊。他们还陈述了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的经过。
米巧玲说她被收审两个多月后的一天,公安机关主动为其办理解除羁押的手续并送其回家。但回家四个半月后,她又被重新收审。
在牡丹江市检察院的批捕意见书中,详细地记录着夫妇俩的“罪行”:“9月26日21时许,王有恩让米巧玲将王俊波叫到自家,趁其不备将其打昏而后扼死,又用手斧、片刀将尸体肢解成8块,连同作案工具及被害人衣物,分别装入4个编织袋内,令米协助抛入牡丹江中。案发后王有恩、米巧玲均供认犯罪事实。”
我查阅卷宗后疑窦丛生:首先,全卷载有24个证人的34份证言笔录都属传来证据,没有一份对杀人现场、碎尸现场、抛尸现场的直接证据。卷载作案工具的证据也只是事后从商店调取的两张买片刀的票据,而且时间、价格也与王有恩供述的不一致,这些证据对杀人、碎尸时间也没有认定。而“时间”在本案诸多疑点中尤其突出。
我和法官交换了意见,法官认为:尽管本案证据之间有矛盾,但两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相互认证,不能排除王有恩杀人的可能,事实还有待在法庭上查明。
“作案工具”竟然失而复得
在对案情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后,我驱车几十公里赶到市郊的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作案现场、抛尸现场、作案时间、证人证言等逐一核实。
分析案情后我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有恩有罪,我决定为王有恩做无罪辩护。
与此同时,颇具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王有恩用斧子和片刀肢解王俊波后,又将工具抛掷江中。为此,警方曾七入江中打捞,可斧与刀俱无踪迹。恰巧,王有恩邻居付家当时不见了斧子。于是,起诉书即以邻家失斧的证言作为王有恩杀人的证据之一。
然而我到王有恩家进行实地调查时得知,付家的斧子已经失而复得。难道斧子能从江中“飞出”?显然,起诉书上关于“邻居失斧的证言作为王有恩杀人证据之一”的说法不攻自破。我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写成书面辩护意见递交法院,由此法院推迟开庭,于1995年9月23日,将案子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之后,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称:被告人王有恩因怀疑其妻米巧玲与邻居王俊波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怀恨在心。1994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有恩让米巧玲将王俊波叫到自家,乘其不备,持锹把朝其头部连打数下,打昏后将王俊波扼死,又用手斧、片刀将尸体肢解成8块,连同作案工具及被害人衣物,分别装入4个编织袋内,令米协助抛入牡丹江中。案发后王有恩、米巧玲分别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经讯问二被告人均供认犯罪事实。王有恩其行为构成杀人罪;米巧玲在供认其夫杀人犯罪事实后又翻供,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一审死刑被发回重审
1996年6月14日,开庭的日子终于到来。
法庭上,作案时间成了控辩双方激烈争执的焦点。检察院退补后的起诉书仅把作案时间由“9月26日21时许”更改为“9月26日20时左右”,删去了证实作案工具斧子的证言,新增一证人,但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和事实。
我和另一位辩护律师马凤军坚持认为被告不具备作案时间,并一一列举经过查证的事实:9月26日20时,邻居李秀兰曾到王有恩家送贺婚礼钱(因为米巧玲弟弟结婚)。大约在20时10分,王有恩送走李秀兰,然后边吃饭边看电视,20时55分,王有恩到工作岗位接班上岗看机台,一直到23时30分下班、洗澡、回家休息。这段时间均有人证。
在王有恩工作的车间,我还找到了工友邢某,她证实该日王有恩曾为她讲述过那晚播放的有关“9·18大案”的电视剧,查阅那天的电视报,证实节目播出时间为20时05分,王有恩只有当时看了电视才能给同事这样介绍剧情。王有恩说,自己一直都没有忘掉那集电视剧的内容。
因此,假定王有恩作案的时间是起诉书认定的20时左右,那么,从20时10分到20时50分的40分钟之内,并非职业杀手的王有恩如何能做到边吃饭边看电视,边有条不紊地杀人、肢解尸体,然后从容不迫地往返4次将装有尸体的4个编织袋抛入一里之外的大江中?他如何把杀人、碎尸时留在屋里的大量血迹冲洗一清?他如何把自己浑身上下收拾得滴血不沾?甚至,他又如何不惊动在家做功课、随后洗脚睡觉的9岁的女儿?
然而,我的辩护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
1996年7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有恩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米巧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后,我代他们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3个月的认真审理,1996年10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从该判决来看,我的辩护意见还是得到了高院的采纳,王有恩第一次从死神手中逃脱。
终于告别死神
1996年末,本案重新开庭。12月30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王有恩死刑;米巧玲犯包庇罪,因翻供将刑期加至5年。王有恩第二次被推进了深渊。
1997年1月30日,我们接受王有恩、米巧玲亲属的委托,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7年9月13日,省高院下达裁定,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第二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年多没有开庭审理此案。1999年10月25日,米巧玲被取保候审。其间,王、米的亲人向中央、省、市司法部门、人大多次上访申诉,请求尽快依法审结此案。
2000年2月28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历时两天。庭审中,控辩双方再次展开激烈辩论。辩方由4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坚决为王米夫妇做无罪辩护。
10天后,法院对王有恩、米巧玲第三次作出有罪判决:王有恩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米巧玲犯包庇罪,有期徒刑5年。王有恩又一次与死神擦肩而过。宣判后,王、米不服,第三次委托我们上诉。
2000年11月8日是王有恩、米巧玲及亲属们永生难忘的日子。
王有恩被带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等待他的有岳父、岳母及妻妹。法官向他宣布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刑事判决书,宣告王有恩、米巧玲无罪。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1994年10月7日在某水泥厂江边发现的男性尸块即是本案被害人根据不充分,不具有排他性;所采用的判断死者年龄的方法不够科学、准确;本案作案工具来源不清;认定被告人碎尸抛尸时间与王有恩、米巧玲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矛盾。故本案事实不清,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年间夫妻相互支撑
6年来,王有恩、米巧玲夫妇总共写了68封书信,互相鼓励。王有恩在信中说:“如果我走了,把我的骨灰放在家里的阳台上,让我能看见昭雪沉冤的那一天……”
“巧玲,我天天梦见你和孩子,请你记住:一是你千万要把自己照顾好;二是要把女儿抚养成人,叫我的女儿好好学习,长大当一名好律师,为天下的蒙冤受屈者讨回公道;三是要好好地活着,实行新刑法后你尽力争取吧。”
王有恩年迈的父亲,自从王有恩入狱后,没有一天停止过申诉,有时没有坐公共汽车的钱,就步行。有一次,这位老人步行几十里敲开了我的家门,一进屋,冻得浑身发抖的老人就“扑通”一声跪在了我面前:“恩人哪!没有你们这些好人,我三儿子(王有恩)就活不到今天呐!我真的拿不出一分钱答谢你们,年三十,我来给你磕三个响头……”
此情此景,即便如今回忆起来依旧令我动容。
米巧玲当初被取保候审回家后,发现床底下有一大堆各种颜色且型号不一的皮鞋。女儿告诉她,这是爷爷捡垃圾时捡回来的。爷爷说:等你妈回来后,没有生活来源,这些鞋留着你和你妈以后穿……
可遗憾的是,老人没有等到王有恩出狱就撒手人寰了。
历尽艰难获得国家赔偿
2001年2月13日,王有恩夫妇委托我向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赔偿请求书。随后的日子里,夫妇俩无数次地找市检察院和法院,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法院有关人士说:“此案检察院正在抗诉,不能答复。”检察院对此的回答是:“上边在抗诉,我们也没有办法。”最后答复说:“此案已进入赔偿程序了,回家等着吧。”
我认为,法院和检察院应该对这起错案负责,赔偿责任应由他们共同承担,这个责任是推不掉的。
夫妇俩先后出狱后,摆在面前的第一件事是:要工作,要生存。
他们向各有关部门和原工作单位提出了补发工资、恢复工作的请求。王有恩的工作单位经过研究恢复了他的工作,但不补发工资,并告知须由他自己申请国家赔偿。
米巧玲所在工作单位也给她恢复了工作,但按待岗职工处理,企业不为她补发工资和缴纳养老金,养老金待她得到错案赔偿后由本人补交。
2001年5月,王有恩夫妇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2002年4月19日,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王有恩获赔偿金83021.92元,米巧玲获赔61855.81元。赔偿义务机关为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虽然,经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王有恩夫妇获得了国家赔偿;但我深深明白,这6年来他俩精神、肉体上所受的折磨和伤害,是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的。
■据《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