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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版:案卷

这两处晚清老房子是不是该保护

两名八旬老人状告杭州市规划局不作为

庭上局长一番诚恳致谢说得原告代理人鼓掌



  昨天,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信息公开申请行政争议案。原告是杭州市百岁坊巷两位八旬老太太,她们诉请法院判令杭州市规划局依法履行职责,公开百岁坊巷最新的规划信息。杭州市规划局局长阳作军出庭应诉。庭审快结束时,阳局长一番话让原告代理人情不自禁地拍起手来。

  原告:两次申请信息

  公开,两次无回复 

  李莲舫85岁,李菊舫80岁,居住在杭州市百岁坊巷20号、25号。两位老人由她们的后辈代理,在2009年11月28日起诉杭州市规划局,要求法院判令规划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杭州百岁坊巷20号、25号采取保护规划措施,并依法公开规划信息。开庭时,她们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规划局依法公开百岁坊巷20号、25号最新的规划信息。

  两位老人分别由儿子和女婿代理出庭。原告代理人在庭上说,杭州市百岁坊巷20号、25号的建筑建于晚清时期,整幢建筑完整,工艺精美,是典型的江南民居,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价值。 

  他们认为这些建筑是历史建筑,但是这个地块正在拆迁。为此,他们先后在2009年7月29日和9月1日发信函给市规划局,要求对百岁坊巷20号、25号的建筑采取保护措施,并对如何保护和涉及该建筑的相关规划变动情况公开说明。 

  “但是直至今日,被告依然未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且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两原告代理人在庭上说,2009年11月12日,两位老人都被强制搬迁了。 

  被告:不是申请信息公开,而是来信来访 

  对于原告的起诉,规划局答辩说,原告的信函中并没有明确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所以规划局不负信息公开的责任。但收到原告的信函后,规划局还是非常重视,并将其列入了“群众来信来访件”,按程序进行了处理。2009年9月23日,规划局在经办人和领导的签字下,出具了简复单,并附上老建筑位置图,用邮件送达。即便视原告在信函中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那么规划局也作出了相应的答复,回复中告知了百岁坊巷20号、25号是异地迁建保护。 

  “至于原告没有收到,也不是出于被告的原因。”规划局的代理律师说,2009年12月30日,他们再次用特快送达原告,但又被退回。 

  12月30日的这次快递时,两原告已经提起诉讼。 

  “你们说已经送达给我们了,但是证据呢?”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代理人当即进行了质疑。 

  此时,出庭应诉的杭州市规划局局长阳作军解释说:“对于来信来访的回复,我们一般都是用平信邮寄的,除非有特殊的要求,才会用特快专递。” 

  局长:感谢原告给我们改进工作提出意见 

  是什么原因导致原告没有及时获得规划局的回复,规划局认为是邮寄送达上出了纰漏,并非他们不履行职责、不公开信息。庭审中,规划局的代理律师一再说:“关于这个建筑的规划信息,我们始终同意及时地向原告公开的。我们也没有必要不公开。” 

  庭审结束时,规划局长阳作军再次发言:“这么小的事情起诉到法院,还是第一次碰到,但是确实对我们的来信来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信息公开方面,看来我们的工作上还有瑕疵,原告的起诉提醒我们对来信来访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回复,感谢原告给我们改进工作提出意见……” 

  当阳作军说到这里,庭审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啪啪啪”,原告代理人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 

  抛开庭审争议的内容,阳局长接着说,这次诉讼的核心问题其实是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问题。杭州市是历史文化名城,有许多历史建筑,种类繁多,同时老城区需要改造,所以一部分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会采取集中的异地迁建保护。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9条规定,历史建筑是指建成50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建成不满50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老百姓给我们提供线索,也有利于我们开展历史建筑评估论证工作。”阳作军说。 

  庭审接近尾声,尤其局长发言结束后,庭审的气氛越来越缓和。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原告代理人主动走向被告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本报记者余春红 

  通讯员尚法


浙江法制报案卷08两名八旬老人状告杭州市规划局不作为 2010-01-12 2 2010年01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