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海宁市绿晨塑业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秦兵等29人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天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10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海宁市长埭路22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