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管杀妻”案引出死亡标准之争
离奇案情:妻子昏迷丈夫拔去呼吸管
文裕章回忆,2009年2月9日,他和妻子胡菁带着一双儿女到深圳海滨大梅沙公园游玩,归途中妻子告诉他胸闷想吐。当晚8时许,胡菁在家中突然昏倒。
文裕章和岳母肖女士等将胡菁送往龙岗区雪象医院急救,次日凌晨,又将胡菁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
惊人的一幕发生在胡菁昏迷的第7天。起诉书认定,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突然拔掉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护士、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裕章,并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急救,但是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挠救治,致使医护人员无法实施抢救。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被确认死亡。经警方鉴定,胡菁系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丈夫当庭认罪,妻家索赔128万
2009年8月25日,深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文裕章提起公诉。
被告人:想让妻子有尊严地离开
现年36岁的文裕章是深圳市某公司员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妻子胡菁是他的大学同学,两人结婚十多年,有一双可爱的儿女,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那么,当胡菁深度昏迷命悬一线时,文裕章为什么要拔掉维系妻子生命的管道呢?
“我没有想杀她。”文裕章虽然当庭认罪,但是不承认自己有杀人的故意。他说,医生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说胡菁治愈的希望很渺茫,连植物人的情况都不如。
“她平时很怕痛,我不忍心看到她浑身插满管子受折磨。”文裕章抽泣着说,“我就想让她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不过,公诉人提出的一份证据却透露出某些蹊跷。在案发前3个月,文裕章与一名24岁的未婚女子张某有大量的通话和短信记录,内容相当暧昧。文裕章坚称,他和这名女子只是同事和朋友关系,联系的内容都和工作有关。至于在妻子住院期间,两人通话往往长达两三个小时,文裕章的解释是:“她一直在安慰我。”
对此,胡菁的家人另有看法。她们认为文裕章拔管的真实原因就是想“弃旧迎新”。胡菁的母亲肖女士在法庭上怒斥道:“他害怕胡菁醒来之后知道他有第三者,害怕胡菁和他离婚分家产,害怕胡菁变成植物人拖累他,害怕胡菁病得太久得不到保险金赔偿。”
辩护律师:胡菁应属于“脑死亡”
胡菁为什么会突然昏倒?法医经过检查,没有发现外伤,排除了外力导致胡菁昏迷的可能。法庭上,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主任医师罗斌、副主任医师刘水平用幻灯片展示了对胡菁大脑解剖检验的全过程。
两位鉴定人指出,胡菁的小脑与脑桥连接部分有明显的脑血管畸形,该部位破裂出血后,导致大脑基底部、小脑及脑干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淤血及水肿。这就是胡菁昏迷的原因。
同时,他们也指出胡菁的脑部病变会导致循环和呼吸障碍,使呼吸心跳骤停,进而导致脑功能障碍和丧失,基本没有救治可能。
庭审辩论阶段,文裕章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卫生部2003年脑死亡标准,文裕章拔管之前胡菁已经“死亡”。因此,文裕章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即他面对的对象是一个死亡的人),不能成立故意杀人。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过去医学上一直把“心跳停止”、“呼吸消失”作为死亡标准,但是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的生命。因此,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更为科学。自美国哈佛大学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
公诉人:脑死亡标准没有引入临床和司法实践
对于辩方的观点,当日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张孟东针锋相对地予以反驳。
张孟东指出,我国目前医学和法律上,还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卫生部2003年的脑死亡标准只是讨论稿,并没有正式立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退一步讲,脑死亡也需要经过脑电图、颈颅多普勒超声等确诊,在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脑死亡。”张孟东认为,在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胡菁当时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
案外思考:社会何时能接受“脑死亡”标准
法庭结束刑事部分审理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女士提出128万元赔偿,文裕章表示不能接受。最后,双方愿意庭外协商解决。该案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法庭上辩护律师追问,对胡菁的救治还有价值和意义吗?不管是医生,还是专家学者,均表示这个问题不好回答。
事实上,抢救一名脑死亡患者一天所消耗的医疗资源,是普通病人的十倍、甚至百倍,他们的生存希望却十分渺茫。如果实施脑死亡标准,就可以适时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节约医疗资源。
而中国目前医学和法律上还是将心跳和呼吸停止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如果病人的心跳和呼吸尚未停止就终止救治,不但病人家属的情感需求难以得到尊重和满足,其会遭到周围人的非议,医院也容易遭受违背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宗旨的指责。因此,尽管“脑死亡”标准更加科学,但是人们改变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
即使在法律上确立了脑死亡标准,也不是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可以随意认定患者是否死亡的,不经过严格的法律和医疗诊断程序,不能随意确认病人“脑死亡”;即使要终止对“脑死亡”患者的救治,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实行的。否则,就会有人利用“脑死亡”来实施犯罪。正像一位网友所说的:“我只知道,如果这次文裕章没事的话,那么以后就会有老婆拔老公的管子、儿女拔老人的管子的事发生。”
■《检察日报》孟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