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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购买火车票实名制称涉嫌违反五部法律
“从现有法律法规看,铁路企业单方要求消费者必须持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购买火车票并实名登记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反而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董律师提出质疑。
董正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15条对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作了严格规定,而火车票实名制则意味着乘务员有权检验居民身份证,而居民身份证法中并未赋予乘务员此权限。
另外,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规定,消费者在和经营者进行相关交易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并实名登记的。而铁路运输企业不通过听证论证征求消费者意见的程序,而是通过店堂告示、声明、通知等形式,是不尊重消费者的霸王行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进行市场交易。
董律师就此认为,铁路企业单方面发布实施乘客必须持有效证件购买火车票检票上车的规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居民身份证法。
董律师认为,“虽然铁路部门推行实名制的理由是为了打击倒票行为。但这不能以牺牲所有乘客的大量时间和不便为代价”。
比如,一些因种种原因没有登记落户的“黑户”人或儿童,将因为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而无法乘坐火车。那些持有效证件和证明购买了火车票的乘客,如果检票时忘带证件或者丢失,也会错过上车机会。持身份证购票还会导致每个购票人现场购票,团购票、代购票受到限制,不仅浪费消费者购买时间,检票对照身份证件等势必造成乘客浪费更多等候时间,在客运高峰制造更多的拥挤。
“在假证泛滥的今天,让售票员识别各种证明信和证件、身份证,来保障一人购买一张票,这很不现实。而火车运输的旅客密集程度也决定了它不可能像航空运输一样检票。”董正伟说,火车票实名制最大的问题就是退补票程序延误时间,而运输企业调整座位信息和退票信息难以做到适时跟进。
对于如何解决铁路运输一票难求和倒票问题,董律师认为,最有效的办法是大力建设高速铁路、增加铁路运能,促进铁路企业加快改革,而不是全面实行火车票实名制。
■《北京晚报》王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