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女代表和我报道过的“流浪动物守护神”想到一块儿去了
“给小狗打疫苗”归根结底要有完善的制度
张惟芳这个与动物同吃同住的30岁女人,5年来坚持救助了100多只流浪动物,她用自己每个月仅有的1200元病退工资给动物们看病、打疫苗、买口粮。
还记得采访那天的一则小插曲:当天她刚从家门口的宠物店买了一支狂犬病疫苗,准备自己动手给流浪狗“小黑”注射。于是,我和摄影记者顺理成章地充当了一回“护士”。可是,因为小黑太过顽皮,我们三个人怎么也制服不了它,最后只能把它交给宠物店的专业人士注射疫苗。
“小狗出生后35天要打防犬瘟的疫苗,2个月后要打三针防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等疾病的疫苗,3个月后要打狂犬病疫苗,之后每年都要打一针狂犬疫苗。”张惟芳把“给动物打疫苗”看成是一份责任,是对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她非常希望有更多人知道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她盼望着能有法律法规来规范这项工作。
看来,有人和张惟芳想到一块儿去了。省人大代表、衢州市柯城区畜牧兽医局局长郑玉红就提出了上述议案。郑玉红一直工作在畜牧业生产及动物防疫的第一线,她在议案中所提出的问题,直接反映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链球菌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防控形势十分复杂,病死动物处理问题也很严峻,特别是富春江漂浮死猪等问题已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郑玉红在议案中指出,我省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问题暴露得更为突出,动物防疫工作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职责明显加重。
郑玉红说,2007年时,全国人大曾对我国的动物防疫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新的动物防疫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尽管新法进一步理顺了动物防疫管理体制,为推进我国动物防疫依法管理提供了有力武器,但是在施行方面仍有诸多问题。“有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如涉及卫生、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的防控职责等规定不够具体,不利于部门联防联控机制的依法建立;上位法中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规定得不多,不利于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落实。这些都需要由地方立法加以细化。”
这位女代表认为:只有完善的制度才是保护动物的正道,“制订一部适应我省动物管理现状的、更为细化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本报记者 金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