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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初中生寒假打工致残非法用工也应享受工伤



  案情回放:

  去年寒假,14虚岁的初二学生小倩和两个小伙伴,一同到村里个体老板章某开办的“力强机制砖厂”打工,希望趁寒假挣点钱。而章某因为年底生意特好又缺人手,明知他们年小,但还是答应了下来。

  打工中,砖厂突然停电,电源切换致机器失灵,毫无工作经验的小倩操作时左手被机器所压,落下七级伤残。

  章某在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后,不同意继续赔偿,小倩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赔偿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并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章某则辩解,小倩系不满16周岁的初中生,其与小倩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且仅为寒假工,因此小倩不属于工伤主体,不应享受工伤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招用年仅14虚岁的初中生从事生产经营,虽为寒假工,但仍属非法用工。非法用工并不能否定章某成为工伤事故的赔偿主体,也不能否定小倩的工伤待遇。遂作出判决,支持了小倩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章某之举属非法用工,违反了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

  规定。非法用工者可以成为工伤事

  故赔偿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表明,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也应给予

  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金。

  非法用工致伤应当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

  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都已经明确,获赔主体包括童工,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应当享受一次性

  赔偿。小倩的请求并没有超出法定

  范围。《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应按标准全部由伤残童工所在单位支付。另外,小倩是七级伤残,按规

  定赔偿基数为4倍,应按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得到一次性赔偿金。

  法官说法

  ■通讯员颜梅生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初中生寒假打工致残非法用工也应享受工伤 2010-01-29 2 2010年01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