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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版:维权

担保书上少写一个“万”字

债权人无奈打了3场官司



  一份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款协议上,担保人承诺担保却是“50元”。担保人究竟要负多少担保责任,是50元还是50万元?这起罕见的担保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近日终于尘埃落定。 

  借款50万朋友担保“50元” 

  2008年,家住桐乡梧桐街道的王某经人介绍,找到了住在同一个街道的程某。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程某同意借钱,但需要有人作担保,王某于是想到开厂的朋友茅某。听说朋友有困难,茅某同意以个人名义担保。 

  一切谈妥后,2008年5月26日,王某和程某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2%,最后担保人茅某写下了担保承诺。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茅某写的这句承诺居然是“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最终,这句话引发了巨大的争议,直接导致了3场官司。 

  担保人一口咬定担保50元 

  3个月借款期限到后,王某并没有按期还款,还欠了一屁股债,最后连人也不知所踪。于是程某把追回借款的最后一线希望寄托在担保人身上。 

  当年10月份,程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担保人茅某起诉到桐乡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5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担保人茅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月14日,桐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某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任何答辩意见。让债权人程某始料不及的是,担保人茅某一口咬定,“担保协议上我只担保50元”,对另外的499950元不负责清偿责任。 

  程某懵了,签订协议的时候3个人明明说得好好的,当时自己要求茅某以企业作担保,茅不同意盖公章,说“难道我签一个字还不值50万元?”但仔细看借款协议,白纸黑字,茅某在协议的担保人栏内写的担保额的确是“50元整”。 

  那么程某就要吃这样的哑巴亏吗?在法庭上,两人围绕担保金额究竟是50元还是50万元争得很激烈。

  3场官司均支持债权人

  经审理,桐乡法院认为,虽然借款协议形式上写明担保金额为50元,但不符合常理。理由是,茅某知道王某向程某借款的总额是50万元,且同意为王某的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仅仅是担保50元,那就失去了对这笔债务担保的实质意义。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协议上茅某所写的“50元”是笔误,应该是50万元。据此,桐乡法院一审判决茅某对王某的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茅某不服,上诉到嘉兴中院。嘉兴中院维持了桐乡法院的判决。此后,茅某依然不服,又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省高院再审认为,茅某在担保人栏内签署的“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的意见,是否为茅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茅某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的协商,对借款50万元的事实知情,因此,茅某在担保人栏内同意担保的真实意思应该是对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如果仅仅为其中的50元提供担保,该担保本身无实际意义。担保50元不应认定为茅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省高院认为茅某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程某最终胜诉了,但是此案给他的教训亦十分深刻。因为一个疏忽,少写了一个“万”字,引发了如此争议,花去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法官因此也建议,权利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多一字少一字都可能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 

      ■本报首席记者余春红 

        通讯员蔡秀敏


浙江法制报维权11债权人无奈打了3场官司 2010-05-13 2 2010年05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