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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版:新岸

法院公告

2010年5月13日



  徐绪岷:本院受理原告张克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63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朱银春、人民陪审员邵成飞、俞飞军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9号 

  杨凤玲:原告张建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逍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4592号 

  马永明、于从祖:本院受理原告张乐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甬慈商初字第45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永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乐权借款27000元;被告于从祖对被告马永明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从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永明进行追偿。本案诉讼费475元,由被告马永明、于从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甬慈商初字第37号 

  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昱达制模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甬慈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甬慈商初字第40号 

  李定均、吴忠尔、潘华才、陈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慈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催字第9号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对申请人新昌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DB/0105269896,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为浙江浪普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昌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0年2月8日,到期日为2010年8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绍嵊催字第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新昌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催字第10号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对申请人新昌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DB/0105269897,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为浙江浪普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昌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0年2月8日,到期日为2010年8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绍嵊催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新昌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催字第11号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对申请人新昌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DB/0104839977,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为浙江浪普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昌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09年9月17日,到期日为2010年3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绍嵊催字第1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新昌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92号 

  周永建:本院受理原告韩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17000元,支付利息3093.12元(利息暂算至2010年4月7日),承担违约金65100元和律师代理费78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二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人民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盐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56号 

  何轶、冯爱英:本院受理原告丁惠芬诉被告何轶、冯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8号 

  陈双照:本院受理原告刘灿浩诉被告陈双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1号 

  马小军:本院受理陈娟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27号 

  张钰其:本院受理王水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20号 

  张红燕、张永炎:本院受理薛青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41号 

  陈镇荣、陈雪萍:本院受理黄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90号 

  赵楠、杨秀清、吴丹丹:本院受理张顺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132号 

  楼基伟:本院受理浦江县鸿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88号 

  陈建成、黄彩燕:本院受理黄秋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118号 

  卢金浦:本院受理浦江恒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7日上午8: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303号 

  张晶松:本院受理原告柳小萌诉被告张晶松、张晶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7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初字第685号 

  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衢州市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09)衢柯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66647元及电费1447.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沈源恕申请宣告沈渭明死亡一案,经查:沈渭明于2005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明,已满四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沈渭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余亨军: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邵晨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江山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新岸13法院公告 2010-05-13 2 2010年05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