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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平安浙江

法院公告

2010年5月13日



(2010)杭上商初字第795号 

  陈飞、林淑虹:本院受理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陈飞、林淑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上商初字第248号 

  张峰:本院对杭州振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与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上商初字第282号 

  颜九如:本院对冯世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上商初字第735号 

  孙桂富、吕仁芳、孙明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上商初字第770号 

  傅申:本院受理原告钱勇诉你与余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上商初字第618号 

  朱加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朱加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1531-1532号 

  冯骏:本院对卢力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杭上商初字第1531-1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136号 

  任雪女、周可:本院受理原告孙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309号 

  刘红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270号 

  赵才明:本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杭下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催字第51号 

  申请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DB/0104826583号,出票日期2009年9月1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45000元,出票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800100022708091001,开户银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01619042050005403,开户银行:建行济南泉城支行,持票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催字第52号 

  申请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DB/0104826584号,出票日期2009年9月1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45000元,出票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800100022708091001,开户银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01619042050005403,开户银行:建行济南泉城支行,持票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催字第53号 

  申请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DB/0104826585号,出票日期2009年9月1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45000元,出票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800100022708091001,开户银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01619042050005403,开户银行:建行济南泉城支行,持票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催字第54号 

  申请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DB/0104826582号,出票日期2009年9月1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45000元,出票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800100022708091001,开户银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01619042050005403,开户银行:建行济南泉城支行,持票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催字第49号 

  申请人江苏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GA/0100895295号,出票日期2009年1月2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杭州九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账号:66151201002532,付款行:广发杭州德胜支行,收款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账号:35001656240050000926,开户银行:建行晋江陈埭支行,持票人江苏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催字第50号 

  申请人营口圣泉高科材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GA/0106344084号,出票日期2009年11月16日,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杭州华鑫曲轴铸造有限公司,账号:75608100192062,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春晖支行,收款人:杭州余杭振鑫造型材料厂,账号:201000008516948,开户银行: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崇贤支行,持票人营口圣泉高科材料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2098号 

  叶勇:本院受理原告余鸿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杭下商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520号 

  徐志福、张兰英:本院受理原告章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521号 

  徐志福、张兰英:本院受理原告江再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101号 

  鲁胜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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