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5月18日
浙江神舟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浙江蓝马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杭州新宝姿服饰有限公司、周勤荣:本院受理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599号
沈忠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352号
陈筱莹:本院受理原告周昌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09)杭萧商初字第5484号
罗中毅:本院对原告周子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5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民初字第814号
杨方群:本院受理原告凌芳诉你离婚纠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由韩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贤祥,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0年8月20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1041号
刘桂炎、何兰英:本院受理原告何仁元诉被告刘桂炎、何兰英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保全清单、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将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蔚、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6日上午10时30分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第10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淳商初字第256号
叶瑞盛、叶月贞、浙江银恒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婵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迭。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09)甬北商初字第1015号
章天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甬北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9)甬北民初字第1219号
张雪梅:史明珠: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民政局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甬北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雪梅由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97333元和违约金14500元人民币。史明珠对租金925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3元,公告费950元,由你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民初字第439号
黄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孙亚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民初字第13号
喻波:本院受理宁波铁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喻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09)甬镇商初字第993号
姚坚敏:本院对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供销合作社诉你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甬镇商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毛伦国:本院受理原告贝军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0年9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09)湖吴商初字第2046号
吴勇、骆继承: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战胜与被告吴勇、骆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09)湖吴商初字第2074号
丁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龚群与被告丁涛、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金义商初字第1048号
李成存:本院受理原告毛献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3月3日签定的商位转让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四区)市场45198号商位的过户登记手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季文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樟良,冯德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0年8月23日14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426号
张伟东:本院受理赵云斌诉张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9月1日下午15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439号
周盛荣:本院受理张国庆诉周盛荣民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9月1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438号
周盛荣:本院受理张国庆诉周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9月1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473号
陈予忠、杨仙美:本院受理原告孙宇彤诉被告陈予忠、杨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414号
王莉萍、王锦炎: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洪诉被告王莉萍、王锦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89号
周一军:本院受理原告郑宝花诉被告周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484号
柴忠义: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柴忠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064号
吴向东、蒋钰泉: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登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2010年7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812号
翁金土、贾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吕关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浦民二初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衢江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浙江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于2010年5月6日作出判决。现公告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编号为:BB/010290786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浙江科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