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拷问婚姻自由尺度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陈信勇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 童松青

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徐秀月
新闻背景
婚姻法专家呼吁设立离婚缓冲期
近日举行的纪念婚姻法颁布实施60周年座谈会上,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说,“结婚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离婚的人也越来越多”。
巫昌祯教授主张,在尊重个人权利自由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机制来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巫昌祯教授指出,离婚分居期或称离婚熟虑期,在世界各国都已成为共识。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只是笼统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如何认定“确已破裂”,却缺乏实用的尺度和把握。“夫妻俩在办理离婚时,往往出于情绪上的激动,而称双方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的工作人员又往往为提高工作效率,不予劝解。双方离婚后冷静下来,常常追悔莫及。”
“因此,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与调整,需要一个有效的劝和机制,来限制冲动的行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都有责任来引导婚姻。民政部近期提出设定婚前公告期、离婚分居期制度,就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她说。
巫昌祯教授建议,应建立一整套完整而制度化的婚姻教育制度,其中包括,婚前教育、婚后培训和离婚前咨询。“无论是60年来对婚姻法的研究,还是数十年的婚姻家庭生活,都告诉我,学会互动、理解、信任、宽容、沟通的婚姻家庭理念,才能使家庭美满、社会和谐。”巫昌祯教授说。
案例回放
宁波一对夫妻7天内三离两结
从速度上看,宁波市江东区这对夫妻的婚史绝对可以让人眼花缭乱:自去年7月第一次离婚起,两人在7天时间内分分合合,共办了5次婚姻登记手续。
这对夫妻,男方姓焦,女方姓祁,两人于3年前结婚。因为女方属于再婚,身边有个儿子,结婚后两人没有要小孩。
去年7月14日上午,两人到江东区民政局第一次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上的理由写得明白:“由于女方工作原因,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因为双方均表示没有和好的可能,属于“自愿离婚”,江东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很快给他们办完离婚手续。
没想到,就在当天下午,两人又来到江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复婚。
没过两天,两人又拿着稍有修改的离婚协议书再次要求离婚。
7天后,还是这对夫妻,第四次走进民政局,要求复婚,复婚后又在当天离婚了。复述这一段,记者都数不清用了几个“又”字了,江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当然更是记忆犹新。
“从来没有碰到过这样能折腾的,他们这样结婚离婚的速度不仅在宁波绝无仅有,在全国也算是少见了。”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两人每次结婚、离婚意见都很统一,态度都很坚决,因此按照规定,工作人员还是不厌其烦地给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据了解,这对夫妻之所以“闪婚闪离”可能是为了一处房产。
话题一为什么会出现“闪婚闪离”现象?
【主持人】 上述新闻背景中,这对夫妻7天内3次离婚又2次复婚,虽然只是个例,但近几年来,有人闪电般地结婚又闪电般地离婚已不是什么新闻,“闪婚”甚至已成为当今时尚。那么,现在为什么会出现“闪婚闪离”现象?
陈信勇 近年来各地都出现了“闪婚闪离”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我认为有主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讲,夫妻双方往往缺乏应有的决断能力,对夫妻感情状况缺乏冷静和准确的判断,其摇摆不定的心态和自相矛盾的行动,反映出当事人对婚姻、情感缺乏足够的信任和尊重。从客观上讲,婚姻难免会受到外界的影响,婚姻当事人的想法也可能受到亲友的影响。婚姻当事人在“闪婚闪离”行动中表现出来的这种焦虑心理,似乎与当前转型期的浮躁社会心态有关。尽管“闪婚闪离”现象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但这种婚姻缺乏扎实的根基是其共性。婚姻当事人志同道合,珍惜婚姻、家庭,就可以拥有幸福的情感生活。婚姻当事人在遇到情感危机时能冷静对待和准确判断,也可以避免这种“闪婚闪离”现象。
童松青 近来“闪婚闪离”这个词出镜率很高,一些年轻人也拿它当作一种“时尚”来追求,在我看来,这是在挑战婚姻传统观念,也是对婚姻神圣性的一个颠覆。真可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严肃的婚姻现在也竟然成为胡闹的对象,让人叹为观止。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第一,社会不断发展,思想也在不断开放,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正在逐渐淡化并发生改变。第二,感情基础不牢,婚前了解不全,当事人对婚姻没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常常是为了寻求一时的刺激,抱着一种玩玩的态度结婚。所以经常听到“闪离”的理由是洗衣做饭的矛盾,实在是荒唐至极。第三,现实生活中的利益也对“闪婚闪离”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比如拆迁的时候是以每户人口数计算补偿费的,但现在的婚姻登记制度只要材料齐全,就能办理手续,拿到钱就离婚也是不足为怪了。
徐秀月 “闪婚闪离”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这对宁波夫妇可能是基于住房问题导致的,有些年轻人可能因为是独生子女,在彼此的性格形成中缺乏婚姻中应具备的包容、迁就、体谅和牺牲。因婚后谁到谁家落户,生了孩子跟谁家姓等原因导致离婚的也为数不少。我就碰到过一件婚后三个月,因为一方夏天晚上睡觉要打空调,一方打空调就睡不着的原因而闹矛盾甚至要求离婚的案子。
话题二婚姻自由的尺度究竟有多大?
【主持人】 在当今社会,如果有谁去干涉别人的婚姻,往往会被扣上妨碍婚姻自由的帽子。的确,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核心,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但它是法律制度约束下的自由。那么,婚姻自由的尺度究竟有多大?
童松青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法不禁止即自由,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就算是在一天内三离两结都没关系。但是,为什么7天内三离两结会引起人们的热议呢,那是因为我们的道德观念在起作用。
我认为目前对婚姻还是应树立严肃的观念,慎重对待婚姻,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不能太随便。但对婚姻自由的约束,不能靠刚性的制度,而要靠软性的婚前教育、婚后培训和离婚前的咨询,让夫妻双方树立互动、理解、信任、宽容、沟通的婚姻家庭理念,才能使家庭美满、社会和谐。
徐秀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家庭是社会小团体,具备私密性和独立性,在近似于契约的婚姻模式和现行的法律规定里,如果双方合意结婚或者离婚,同时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自由是有法可依的。所以,对于婚姻自由的尺度,除了法律的规定外,真的很难衡量。个人认为,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不适合将法律之外的诸如道德、社会舆论等因素作为衡量婚姻自由的尺度,即法律对于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该充分尊重。
陈信勇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指导婚姻家庭制度的建构,指导婚姻家庭司法实践,同时也指导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项基本内容,构成了每一个人婚姻生活的基本法律空间。婚姻自由是幸福婚姻生活的法律保障,但唯有珍惜情感、担当责任的人才能获得幸福的婚姻生活。任何法律上的自由都是相对的,受到法律限制的。婚姻法上的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就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同时也是维护婚姻自由的法律措施。对婚姻采取随意、任意的态度,并非尊重婚姻自由的表现。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婚姻家庭司法实践的一贯态度,正如列宁所言,“承认妇女有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闹离婚”。
话题三 法律上是否应设立离婚缓冲期?
【主持人】 在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是“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如何认定“确已破裂”却缺乏具体的细则。为此,针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有专家认为,应从法律上设立离婚缓冲期。对此,嘉宾怎么看?
徐秀月 对于这个问题,巫昌祯教授曾说设定婚前公告期、离婚分居期,或者限制结婚后一定时间内不准离婚,这些并不是对自由的侵犯,而是对自由的引导。她提出这个建议的出发点很好,如果设定了婚前公告期、离婚分居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目前的“闪婚闪离”现象。但是,从长远的发展眼光来看,对于“闪婚闪离”的现象,没有必要恐慌。闪婚或者闪离,都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的,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同样,他们也有能力和应当承受闪婚或者闪离所带来的后果。法律上不应该为自愿的民事行为设定高门槛。我认为,当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时候,我国婚姻法及民诉法已经对离婚案件设置了缓冲期,比如调解,比如列举确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比如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不得起诉等等。另行在法律上为自愿同意离婚的双方设立离婚缓冲期,似乎大可不必。
陈信勇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离婚登记和离婚诉讼两种程序。离婚登记的条件是双方自愿离婚,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通过离婚诉讼程序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诉讼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闪婚闪离”现象往往发生在离婚登记程序中。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都比较简便,这也为“闪婚闪离”提供了便利条件。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法官会对婚姻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就其感情状况进行客观的判断,对避免“闪婚闪离”是有帮助的。设立离婚缓冲期,建议处于情感危机中的夫妻接受婚姻辅导师的辅导和帮助,有助于避免和减少“闪婚闪离”现象,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
童松青 婚姻家庭是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稳定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设置一个离婚缓冲期也是有必要的,但不能太长。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现代社会的夫妻很多阴阳不调,妻子不尽妻子的职责,丈夫不尽丈夫的义务。不少家庭在婚姻危机发生之后才开始反省,有的根本不懂得反省,有的即便反省了也找不着北。
我相信有一部分夫妻在过了这个缓冲期之后仍然是要离婚的。“闪婚闪离”最重要的还是观念问题,如何让人们对婚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引导双方正确对待婚姻的权利义务,才是维护婚姻稳定的根本。而仅仅依靠离婚缓冲期让双方冷静,熬过一段时间,对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起不到关键作用,有时反而使双方更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