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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版:法治广角

县法院成“被告”省高院裁决书迟到3年



  今年3月16日,家住福建省仙游县的颜平双收到一份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50多岁的颜平双是仙游县的一名公务员,他本打算拒收这份迟到了近3年裁定书,但他最终还是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日前,记者在福建采访时发现,这本是一起关于民间借贷的普通民事案件。然而,随着案件的发展,法院却成了“被告”。此后,“告法院”的颜平双遭受了长期的折磨。 

  引起争议的“异议申请” 

  1998年,颜平双借给同在仙游县的熟人林寿龙20万元,用于当地“西埔养鳗场”,并约定1年后还清本息。因林寿龙一直没钱,2002年3月26日,颜平双将林寿龙及“西埔养鳗场”其他5位股东告上法庭。 

  根据颜平双的财产保全申请,仙游县法院于2002年4月2日对林寿龙“星龙”鳗鱼场的18吨鳗鱼进行了查封。据物价部门认证,这批鳗鱼总价值70多万元。颜平双为此提供了财产抵押担保。 

  2002年4月6日,县法院收到一份林寿龙的小舅子林开水和当地村民温明金“异议申请书”,异议人称鳗鱼属异议人所有,申请对这批鳗鱼解封。两名异议人还提供了一份与莆田市星龙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已过期的“租场协议”,以及购鳗收据、水电费发票。 

  颜平双提出,“租场协议”印章模糊、格式不规范。另外,星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玉星1997年已经出国,怎么可能在1999年签订这份协议?不过,在调查中,李玉星是否曾从国外返回过,一直没有得到确认。 

  2002年10月30日,县法院作出判决,林寿龙等被告6人应在10日内偿还20万元借款本息。判决虽然作出,但至今没有执行。2003年2月27日,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颜平双“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异议人提供的《租场协议》,应予解封”。 

  中院裁定书的“表述”疑问 

  此后,仙游县法院成了“被告”。2004年10月9日,颜平双向莆田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仙游县法院违法解封鳗鱼财产的错误裁定”,并给予国家赔偿。 

  2005年7月22日,莆田中院对该案举行了一次听证。听证的方式是,上午让颜平双去,做听证笔录;下午让仙游县法院去,双方不面对面。 

  2005年12月13日,莆田中院作出裁定,对仙游法院的解封行为“不确认违法”。但根据有关规定,从2004年10月9日到2005年12月13日,已出了规定的审理期限。 

  此外,仙游县法院在调查“租场协议”的真实性时,曾委托印章真伪鉴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痕检室作出了印章印文一致的鉴定。但2002年10月23日,该痕检室又以“因需要补充新的检验样本送文检部门检验”为由,撤回了这份检验报告。 

  然而,让颜平双感到不解的是,莆田中院的裁定书,提到检验报告,却未提这份报告已被撤回。 

  迟到3年的高院裁定书 

  2006年年初,颜平双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表示不服莆田中院的裁定,并要求确认仙游县法院解封行为违法。但此后,离奇的事情接连发生。 

  2007年10月,县法院告诉颜平双,已经收到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但只准许看不许复印。无奈之下,颜平双开始向福建省人大、省政法委等上访。在这期间,仅发出的挂号信就有上百封。 

  今年3月16日,颜平双接到通知,要他接收福建省高院的裁定书。“裁定书是省高院的两个法官送来的,在仙游法院里交给我,他们说话很客气,还表示了歉意”。颜平双说,他当时本想拒签这份裁定书,但为了获取证据,以及可向最高法院申诉,还是签收了。 

  根据裁定书上所署日期,福建省高院的裁定于2007年8月13日就已作出。 

  福建高院:法院工作有问题 

  5月13日上午,记者来到仙游县法院,院长关玉辉和执行局局长林启芳均称,“我们没有权利对中院和高院的裁决进行评判”。当天下午,莆田中院办公室一陈姓主任向记者表示,经办此案的人已退休,暂时找不到了解此案的人来介绍情况。 

  5月17日,记者来到福建省高院,该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说,对颜平双申诉案的裁定书作出后,省高院很快就将裁定书下发给莆田市中院和仙游县法院,并委托中院将裁定书送达。 

  他表示,省高院接到颜平双反映后也展开过调查。不过,除了省高院还保存着当时的寄送凭据外,在市中院和县法院却找不到相关流程的记录。因此,到底是市中院和县法院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还没有查出来。 

  该负责人坦言,尽管省高院及时下发了裁定书,但是出现这种情况,法院的工作确实是有问题的。 

  颜平双的疑问是:在这件事情中,法院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问题?此外,当下级法院成为“被告”时,审理案件的是它的上级,如何来确保公正?他作为一个国家干部,尚且遭受如此折磨,要是普通群众,还怎么面对这样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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