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3版:法治生活

法院公告

2010年5月25日



  (2010)杭上商初字第790号 

  彭菊英:本院受理原告全伟兵诉你与华天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催字第29号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受理了桐庐恒达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DB/0102721085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7年9月17日,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杭州杰玛箱包有限公司,帐号:800104215108091001,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收款人桐庐恒达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帐号:201000003668505,开户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源支行,持票人桐庐恒达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杭下催字第2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9)杭下商初字第1226号 

  虞杭磊: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杭下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432号 

  张桂森、杭州双盛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芳军诉你们及何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51号 

  项荣、金城:本院受理的原告童火才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0)杭滨商初字第5l号],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程序转换通知书和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本案现已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钱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陶聪、吴建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俩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自行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的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之次日起再延长15日。本院原定于2010年5月31日上午9时的庭审时间现变更为2010年8月1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民初字第97号 

  汪关根:本院对原告史国庆诉被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滨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民初字第136号 

  汪关根:本院对原告沈关明诉被告浙江贝利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滨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09)杭滨民初字第440号 

  杭州萧山丛岭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浙江钱江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丛岭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进达(2009)杭滨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人民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177号 

  汪关根:本院对原告沈关明与被告汪关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176号 

  来美刚:本院对原告吴桂玲与被告来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93号 

  汪关根,黄山市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新鑫纸制品厂、徐伟、莫小燕:本院对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关根、黄山市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新鑫纸制品厂、徐伟,莫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183号 

  马妙法:本院对原告来建春与被告马妙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09)杭滨商初字第824号 

  杭州万凯实业有限公司、董伟、夏青华:本院对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凯实业有限公司、陈益军、陈齐昌、杭州萧山恒益箱包皮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恒昌箱包织造厂、董伟、夏青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号:(2010)杭滨商初字第824号]已审理终结。被告陈齐昌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自行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797号 

  叶刚:本院受理原告徐萌芽与被告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23日下午16时在本院审判楼一楼民一庭民事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410号 

  周向前:本院受理原告王益军诉被告你、富阳光大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8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大源法庭二楼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建设村丁埠弄38号)开庭审理。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614号 

  叶小龙、孙利:本院受理原告孙通与被告叶小龙、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一楼民一庭民事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398号 

  羊文荣:本院受理原告沈靖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8月30日下午14时在本院大源法庭二楼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建设村丁埠弄38号)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桐民初字第77号 

  叶炳荣:本院受理原告何志龙诉被告叶炳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0)杭桐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赔偿原告何志龙24774.74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桐分商初字第157号 

  刘亚芬、严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刘亚芬、严晓金融借欺合同纠纷一案,因刘亚芬下落不明、严晓地址无法查询,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0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分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466号 

  顾钢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葛胜光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甬东商初字第4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17号 

  朱小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18号 

  吴吉刚: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20号 

  毛旭杨: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法治生活03法院公告 2010-05-25 2 2010年05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