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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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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0年8月16日



(2010)杭上商初字第1108号 

  许历平:陈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1134号 

  沈坚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11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催字第56号 

  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了高永林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BB/0103340678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9年12月22日,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浙江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202021309900007067,出票行:工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本级,收款人:海宁市万事达运动制衣有限公司,账号:1204085009045037565,开户银行:海宁市工行,持票人高永林)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杭下催字第5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853号 

  沈忠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月锋诉被告沈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634号 

  陈飞、占园园:本院受理原告王国伟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具体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8:30在本院大源法庭二楼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建设村丁埠弄38号)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912号 

  杭州丰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阳今明纸业有限公司、朱文忠、梁思雨:本院受理原告富阳众信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丰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富阳众信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2000000元、利息37763.61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09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富阳今明纸业有限公司、朱文忠、梁思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富阳众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2元,由被告杭州丰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阳今明纸业有限公司、朱文忠、梁思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345号 

  余中富:本院受理原告富阳诸超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2010年11月20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登法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民初字第1009号 

  富阳海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姜荣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根与被告富阳海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姜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下午15:30在本院一号楼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396号 

  陈和根:本院对原告徐洪华与被告陈和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富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号楼5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149号 

  方文忠: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诉你、方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184号 

  叶剑君: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诉你、叶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697号 

  任然行、徐志勇:本院受理原告董莉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8日上午8:45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365号 

  杨子江:本院受理原告俞国辉与被告吴明乾及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东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269号 

  谢前源、徐幸均:原告毛国友与被告谢前源、被告徐幸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779号 

  王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竺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嵩商字第56号 

  唐亮:本院受理原告汪忠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汪忠岳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嵩商字第89号 

  姚仁芳:本院受理原告谢行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谢行国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24号 

  潘恒方:本院受理原告徐光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被告潘恒方支付原告徐光辉价款8211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潘恒方支付原告徐光辉逾期付款违约金36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695元,由原告徐光辉负担424元,被告潘恒方负担327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9号 

  宁波良荣纸箱纸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21号 

  慈溪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明耀: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确定你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建夫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80元。你们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0)湖吴商初字第487号 

  沈云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建新与被告沈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412号 

  蔡淦强:本院受理的原告祝雪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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