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5版:纵深

《丑女无敌》告网吧二审依旧败诉

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明确三种情形网吧构成影视著作权侵权



  《丑女无敌》告定海博缘网吧二审依旧输了(此前报道详见本报7月22日《〈丑女无敌〉让网吧老板很郁闷》)。 

  此案成为省高院《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的首个判例。 

  “意见”的出台,不仅让《丑女无敌》与定海博缘网吧之间的影视版权官司尘埃落定,大量类似案件也有了统一的裁判尺度。 

  对“意见”明确的如何认定侵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两个关键问题及《丑女无敌》告定海博缘网吧案的二审判决,省高院民三庭法官高毅龙进行了解读。

  三种情形网吧要承担侵权责任

  “意见”明确三种情形认定网吧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分别是: 

  未经权利人许可,网吧将影视作品上传到自己的局域网服务器,供用户在终端计算机上点播的; 

  网吧从互联网上搜索获得第三方网站,而后设立登录这些网站的快捷方式,网吧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侵权作品,却不删除快捷方式的; 

  网吧通过协议等方式获得的第三方网站的影视作品,如果该影视作品构成侵权,而网吧又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法官解读:关于网吧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网吧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角度去判断。 

  网吧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从第三方网站(影视网络平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否具有传播影视作品的资质以及该平台提供的影视作品的版权是否有合法来源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而第三方网站的合法性问题,则可从其是否具有ICP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进行认定。 

  网吧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不认为构成侵权。 

  侵权赔偿的数额怎么确定 

  “意见”规定,认定网吧侵权的,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除要考虑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外,还要参考《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同时重点考虑网吧的规模、电脑数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对侵权作品的点击和下载数、播放影视作品的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解读:网吧被认定侵权后,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上诸多方面的因素,特别要考虑网吧的功能和经营现状。 

  网吧只是一个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收费目前一般都在1到2元每小时。

  “意见”出台后首个判例

  今年4月2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快乐阳光)起诉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认为博缘网吧提供《丑女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他们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博缘网吧的电脑桌面上设置“网吧影院”的图标,点击图标进入“舟山影院”,再点击进入“海天影院”后,就可以看电视剧《丑女无敌》了。网吧向电信公司支付费用,从而成为“海天影院”注册会员。 

  舟山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网吧只不过提供了上网服务,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湖南快乐阳光上诉到省高院。日前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本案虽然二审维持了原判,但在判决说理上并不一样。如二审判决对网吧在桌面上设置快捷图标的行为性质进行了分析认定,不认为网吧这样做是对影视作品的推荐或宣传。整个裁判围绕网吧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充分体现了“意见”的规定。


浙江法制报纵深05《丑女无敌》告网吧二审依旧败诉 2010-08-16 2 2010年08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