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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版:e法

“小三”这么坏,网上可以开骂吗

看看刚刚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咋说的




反对,网上言论有自由50% 不好说27%

难道真的没人管?
  ■本报记者沈洁琼

  在这个网络日渐发达的时代“,正室”和“小三”的斗争也从现实中发展到网络上。 

  在各家论坛,不难搜寻到“正室”吐露心声责骂“小三”的博客、帖子。通常这些帖子之下,都会盖起高高的“楼”,声援“正室”的大有人在。而被称为“小三”的,有时也会反击,激起口水仗。 

  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关于网骂“小三”的争论,也从“该不该骂”升级为“侵权不侵权”。

  网站公告:

  网骂“小三”或侮辱谩骂可能坐牢

  (因篇幅所限,此为原帖概述)

  1楼

  “网上发帖点名道姓骂‘小三’,即使说的都是真的,你也会构成侵权哦。” 

  据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安家网不能在被侵权用户要求删帖时不及时删,也构成连带责任。

  现实案例:

  今年,我省一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原配口中的“小三”起诉原配诽谤的案件。×女士与Y女士是同事,Y女士与×女士的丈夫常以“姐弟”相称。 

  从2OO8年5月开始,×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与Y女士的通话多起来了。查过电话账单,她发现两人半年间打了14O5个电话。 

  2OO9年,×女士与丈夫闹离婚。她认为原因就是Y女士的插足,于是,将他们的故事写成博客发在网上。 

  这一弄Y女士不乐意了。她觉得,×女士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单位同事一看就能知道是在说她。而且,她认为自己跟×女士的丈夫只是“姐弟”关系,不存在其他关系,×女士的所作所为直接对她造成了名誉损害。 

  目前,法院对此案的庭审已结束,还未宣判。

  网友热议:

  对于网骂“小三”算不算侵权,网上的观点大致分为四派。

  A、“小三”自毁名誉在先,网骂不算侵权 

  持这类观点的网友在发帖或跟帖时都很忿忿不平。在他们看来“,小三”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应该被骂。而且做“小三”本身就是件自毁名誉的事,既然他们自己都不顾颜面了,在网上被骂就不能算是毁坏名誉,也就谈不上是侵权。 

  网友“水果圆圆”就说:既然法律惩戒不了他们,那么就用舆论压力来指责他们,让他们知道这样破坏别人的家庭是不道德的。

  B、骂“小三”是网络自由的体现 

  在这部分网友看来,在网上发表文章、抒发情感,是他们一直在追求的一种自由。所以听说网骂要被限,他们“怒”了。 

  网友“嫣然”觉得,网上关于聊“小三”的内容,并不是有指向性地在谩骂,而是在讨论。“我们没有骂,只是在这讨论。怎么,这可是21世纪,言论自由犯法了?”

  C、“小三”也有名誉权 

  当然,也有网友很理智,诚恳地摆事实讲道理。他们认为,就算是于情于法难容的事情,也应基于法规、情理对之,而不是以违法的方式去攻击,任何人的尊严都该被尊重。 

  网友“荣威”说,是人就有名誉权“,小三”也是人,当然有名誉权。虽然当“小三”这个选择不容于道德规范,但并不等于就违法。法治社会,一切都要讲法律。随意在网上谩骂、侮辱“小三”,肯定要算侵权。

  D、网骂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这类观点更为实际,认为谩骂除了逞口舌之快,于骂人者的心情和事情解决,毫无益处。“愤怒是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何苦呢?” 

  在一大片争论声中,网友“guo客”淡淡地说“,我觉得吧,网骂任何一个人都是侵权行为。有些东西不是说你抑制他他就没有了,就算出台法律说是‘小三’就是犯法行为,还是会有人去当‘小三’啊。网骂能起什么作用呢,骂了‘小三’就不存在,就会抹去她曾存在的事实么……”

  记者调查:

  《侵权责任法》保护了“小三”?

  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 

  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有网友提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让“小三”们有了一顶保护伞。对此记者做了一个网络调查,问题是:网骂“小三”可能侵权,你怎么看? 

  接受调查的网友中,5O%表示反对这样的规定,要保护“网上言论自由”,而支持这一规定的网友只有不到23%。网友“芦花飘零”就表示,真正应该被维权的是“正室”,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制裁“小三”。“如果骂了‘小三’属于侵权,那原配的权利又由谁来保护?” 

  不过记者采访的相关律师表示,这是网友对《侵权责任法》的误读。网骂“小三”并非被《侵权责任法》格杀的,即使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网上议论“小三”也得讲分寸。

  律师说法:

  网上的言论自由也有边界

  ■浙江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剑铖

  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诋毁、诽谤他人。在网上,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一直就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侵害这些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小三”的行为固然在道德上应受谴责,但“小三”也是公民,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等,均属个人隐私范畴。

  若网友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小三”,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而擅自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公布“小三”的隐私材料,侵入其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现在,《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确立了两大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网友有义务约束自己在网上的言行,网站也有义务阻止侵权行为或者不让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继续扩大,否则,网站和网友要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法制报e法11“小三”这么坏,网上可以开骂吗 2010-08-19 2 2010年08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