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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未成年子女拒绝抚养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



龚女士问: 

  我早年丧夫。女儿今年14岁,从小被娇生惯养,不仅不愿意读书,还成天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外游荡,对我的劝解、教育怀有很大敌意。去年年初,她离家出走,并一再打电话来说不要我抚养,就当她死了。我伤透了心,就不再管她。可今年5月,女儿却到法院告我,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最令我无法理解的是,法院居然判她胜诉。她不是已经拒绝我抚养了吗,为什么法院还支持她?

  本报作答:抚养义务不因未成年子女的放弃而解除。《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也就是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和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存在,是以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而不以未成年子女的意志来转移或消灭。 

  你女儿才14岁,尚无力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以仍须得到你的抚养。如果听之任之,必将危及其生存、保护、培养等,损害其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且,《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换句话说,孩子如果做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女儿多次表示放弃被抚养权,这与她并不真正知道放弃的含义、后果、危害等有着一定关系,即这种放弃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是无效的。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未成年子女拒绝抚养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 2010-08-23 2 2010年08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