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8月26日
高云楠、张桂森、蔡新良、姚新莲: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杭州双盛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杭州皋亭坝果品有限公司、高云楠、张桂森、蔡新良、姚新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及本院(2010)杭西执民字第1451-1号民事裁定书。该评估报告书载明: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孩儿巷167-3号房产的评估价为22104000元整。本院(2010)杭西执民字第14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高云楠、张桂森、蔡新良、姚新莲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孩儿巷167-3号房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萧民特字第5号
本院受理包福庚申请包福云宣告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包福云,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渔庄村,于1991年初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联系人周全林,电话:0571-82660073)。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0)杭萧商初字第2292号
詹林永、詹培森:本院受理原告高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2月1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104号
赵丹、赵元民、谢海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丹、赵元民、谢海洋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东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丹偿还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104865.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赵元民、谢海洋对第一项还款负连带责任。赵元民、谢海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赵丹追偿。本案受理费239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47元,由被告赵丹、赵元民、谢海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687号
王爱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0年12月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1689号
章战波、张已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898号
蔡伏珠、陈国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817号
徐峰宇:本院受理沈兆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波与你单位及刘峰雇员受害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搬迁新址,目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杨波要求判令你单位及刘峰共同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2430元。你单位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卢树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竺旻、王磊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0年12月2日8:45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俞惠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少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0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0)嘉南商初字第613号
张勤华:仇嘉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0)嘉海民初字第1048号
汤岳明:本院受理原告周玲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嘉海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113号
潘倡倡:本院受理原告石学先诉被告潘倡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607号
季壬冬、盛宝娟:本院受理原告卢冰荣诉被告季壬冬、盛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洪秀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楼天兰,人民陪审员楼巧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张长富:本院受理原告李娅琴诉你及陈惠明、黄根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2月6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傅雪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返还原告道路交通事故垫付款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荣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傅士红、代理审判员林素芳组成合议庭,定于2010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