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8版:广角

北京“天上人间”侵犯肖像权案等层出不穷

网络肖像侵权愈演愈烈


2009年1月,苏州的苏先生发现,他女儿出生时,放到专门为女儿设置的博客上的一家三口幸福照,竟被广州某医院“借用”了,成为产教手册内“产后何时能过性生活”的配图。            ■新华社
  互联网的发展、电子照片的应用和卡通技术的进步,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环境下,侵害肖像权的隐患日渐彰显,司法实践中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而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狭隘,公民肖像权保护面临困难。 

  电子照片在网上被传播网络肖像侵权来势汹汹 

  今年5月,身处“扫黄风暴”的北京天上人间夜总会,在其网站首页使用了网络美女林柯彤的照片。事后,天上人间在网站上登载道歉信,同时郑重申明林柯彤与北京天上人间夜总会无任何关系。 

  网络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与自我展示的场所,但同时,电子照片的广泛应用和传播,又使得个人照片、形象在网上随意被复制、传播。来势汹汹的网络肖像侵权,其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明星大腕,就连普通百姓也被卷入其中。 

  时下,网络上经常出现以“晒某大学校花素颜照”“、富二代炫富”等夺人眼球标题命名的图片,人们根据自己的喜好使用各种称呼或说明,满足了自身在虚拟世界中的精神愉悦,却忽略了受害人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感受。 

  2009年6月,某著名喜剧演员起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两公司通过全国多家卫视发布手机游戏下载广告,而此广告未经许可将该演员在小品中的表演形象篡改为动画形象,并配之以与该演员相类似的方言口音。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柳经纬教授认为,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表现为没有经过肖像本人的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造成精神损害。 

  舞台和卡通形象也受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可构成侵权 

  就肖像权问题,赵本山曾遭遇过多起类似案件。 

  几年前“,天涯社区”页面上的一个广告卡通形象,宣传天涯与谷歌共同开发的产品“天涯问答”。该广告中卡通形象头戴前进帽,身着中山装,标志性的“本山大叔式”笑脸,乐呵呵地说一句“您有才”。2009年1月,赵本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5万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刚认为“:肖像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该肖像的特征是能够通过该图像得以辨认、区别该权利人,或者得以通过该图像能够指向具体的人,进而通过该图像与权利人产生联系。因此,人物肖像无论是‘卡通版’还是真实的‘写真版’,如果能够达到上述效果,就应该认定是权利人的肖像权。” 

  早在2001年,艺术家蓝天野诉讼侵犯肖像权一案中,北京东城法院就认为,反映表演者面部形象特征的电影剧照,不仅承载了电影的某个镜头,同时也承载了表演者的面部形象,具有双重的识别性,相互不能替代,权利人对涉案剧照享有肖像权。 

  北京律师刘世杰认为,演出者舞台形象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舞台形象经艺术加工已成为新的形象,且不足以辨认出演出者为谁;二是舞台形象与原型相差不多,足以认出为演出者本人。对于后者,属于舞台形象与肖像的竞合,演出者当然可以主张肖像权。

  肖像权关乎人格利益

  营利限定不利于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对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行为。但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是当前法律中的空白。 

  法律上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存在诸多不足。法律实践中,大量的司法判决仍然把以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指出,肖像权是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包含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陈堂发表示“:应该确立肖像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准则,究竟精神利益还是物质利益更为重要,在此框架下细化肖像使用的具体情形。” 

  宋刚表示,公民的肖像权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保护公民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同时也保护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财产利益。如果认定肖像侵权只强调以营利为目的,显然与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立法宗旨不符。


浙江法制报广角08网络肖像侵权愈演愈烈 2010-08-26 2 2010年08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