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根据中发(1999)12号文精神,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及所辖有关分支机构已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告所示贷款债权转让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并就债权转让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对受让债权公告催收如图
一、有关债务人应向债权受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履行本公告所示原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二、本公告所示借款合同涉及的保证人应根据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相关的担保条款或于债权催收确认时通过催收通知书及其回执达成的担保协议,对债权受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承担保责任;抵押人、出质人应根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借款合同有关担保条款履行上述义务;担保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三、有关债务人及担保人应立即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有关内容,偿还所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单位:人民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