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判5年以上徒刑
诸暨判了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后首例烟草案
案情:诸暨市烟草专卖局在非法涉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中,通过核查运输合同、货运单等方式,发现安徽人林某等人存在非法经营卷烟的活动,该局立即对林某等人进行监控。
此后,在警方的配合下,该局在某高档小区附近查获林某非法经营的卷烟500条。
经查证,林某的上家张某在上海非法经营卷烟,将大量沪产烟通过物流托运到诸暨加价销售,同时在各地收购卷烟托运到上海。诸暨市烟草局随即联合警方赶赴上海,在张某的非法经营场所内将其当场抓获。此案涉案金额高达540余万元,涉案人员达10余人。
最近,诸暨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卷烟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林某等4人5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
评析:本案是今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诸暨市法院对涉烟犯罪案件作出的首例判决。
《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
《解释》同时规定,犯罪数额分别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的5倍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而在《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涉烟非法经营罪是否达到《刑法》中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尚未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林某等人都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且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