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5版:前沿

法院公告

2010年12月3日



  (2010)湖长商初字第890号 

  海宁格美手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兴广仁无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由审判员朱毅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辉、人民陪审员陈小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3月3日下午14时在本院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514号 

  潘国锋:本院受理原告陆琴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湖吴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640号 

  王玉美、沈林森: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坚强诉你们及被告湖州飞英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朱哲学、被告丁美娣、被告韩建中、被告孔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嘉秀民初字第1433号 

  陈奇:本院受理原告梅锦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嘉平商初字第965号 

  刘健:本院受理原告张武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嘉平商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361号 

  赵先表: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民与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货款420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施文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丁国芳、代理审判员黄晓青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3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民初字第2439号 

  林咸冬:本院受理原告祝洪俊诉被告林咸冬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台临民初字第243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祝洪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决被告立即付给原告人民币贰万零捌佰贰拾元整(208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3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阮志强、陈阳明、代理审判员王迎春。逾期将依法判决。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催字第11号 

  申请人浙江时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票号为GA/010399011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在2009年11月18日,到期日为2010年2月18日,出票人为申请人浙江时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天龙布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0)台临催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时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办理支付手续。 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催字第10号 

  申请人浙江铁宝电机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票号为DB/010537355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27日,到期日为2011年2月26日,出票人为临海新利浦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浙江铁宝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0)台临催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铁宝电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办理支付手续。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454号 

  张金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467号 

  叶天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469号 

  陈天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1348号 

  谢南阳:本院受理原告赵勇、赵苏芳、赵秀英诉被告谢南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洪秀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楼天兰,人民陪审员楼巧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3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542号 

  徐林生:本院受理原告叶寿东诉被告徐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洪秀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楼天兰,人民陪审员楼巧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前沿05法院公告 2010-12-03 2 2010年12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