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12月9日
鲍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新卫与被告鲍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518号
顾卫东、周立勤: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战胜卫与被告顾卫东、周立勤、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564号
郑宝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学琴与你、黄惊奇、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金义经催字第45号
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阳申请人义乌市中林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GH/0310096646,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19日,出票金额为21900元,付款期限为一个月,出票人为义乌市中林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45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中林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经催字第46号
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阳申请人义乌市中林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GH/0310096673,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出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期限为一个月,出票人为义乌市中林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46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中林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经催字第47号
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阳申请人义乌市中林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GH/0310099350,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2日,出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期限为一个月,出票人为义乌市中林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农村财会代理中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47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中林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经催字第61号
申请人义乌市福人对联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GA/0105868217,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12日,出票金额为4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11日,出票人为义乌市福人对联厂,收款人为苍南县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2990号
赵龙:本院受理周仙芳诉赵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人民币42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月才、人民陪审员王一飞组成合议庭,定于2010年3月9日9时在交通审判庭(义乌市交警大队二楼211室)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527号
黄联成:本院受理原告黄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191号
浦江好望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对王东虹诉浦江好望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435号
胡伟进:本院受理原告张红钱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379号
周国清:本院受理原告朱玉辉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075号
周强松、陈美芳: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水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018号
潘学庭:本院受理原告查国成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14日10时2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042号
郑丽英、陈雨林、陆春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冰荣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667号
何兴来、张丽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巧兰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523号
季晓征: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康彪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126号
张勇生:本院受理原告阮黎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二初字第2427号
黄余庆、方雪:本院受理原告张昭诉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民二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衢江民初字第1416号
毛宗有:本院对王红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衢江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本报2010年11月25日第七版法院公告栏中,(2010)杭下商初字第1003号被告“郑民强”应为“郭民强”,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