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人柳志英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其母亲张阿照遗留的坐落于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大树江村组团北区第6幢1单元301室及2号自行车棚住宅房屋,上述房屋系张阿照与丈夫柳孝芳共同所有。经查张阿照生前于2005年3月10日立有遗嘱,并经本处公证,张阿照在遗嘱中指定上述房屋中属于其拥有的份额死后遗留给女儿柳志英继承。现本处通过公告向张阿照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之日两个月内,就柳志英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内容:被继承人张阿照生前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出具继承公证书。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
20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