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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维权

仲裁公告



  海盐一通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张伟与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盐劳仲案〔2010〕第13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海盐一通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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