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九品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86号一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忧。申请人朱伊娜诉杭州九品大药房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0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杭州市九品大药房有限公司缺席。本委于2010年11月22日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第二款、第47条等规定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3月4日至8月27日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2、被申请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6000元整;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份工资1200元整。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现予公告告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