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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还债别打信用卡的主意

恶意透支“透支”的不仅是信用



  ■本报记者余春红通讯员郁菊红王燕

  银根紧缩。何强急得四处找人想办法弄钱———他办了一年多的小服装厂倒闭了,欠下十多万元的债务。年底了,债主催得越来越紧。

  “你去多办几张信用卡吧,救救急应该没问题。”有朋友给何强出主意。何强摇摇头“,信用卡透支也是要还的,一时半会还不了,怎么办?”

  然而,就在何强犹豫之前,有很多人已经打了信用卡透支应急的主意,但是有些结果很悲剧———到最后,他们透支了信用,还透支了自己的人身自由。

  海盐县法院一份统计表明,到记者采访时,该院已经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13起,其中绝大多数是“恶意透支”刑事案件,而去年和前年该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数量是零。

  企业主透支信用卡购买原材料

  42岁的孙某是嘉兴南湖一家机械厂的业主。近日,孙某锒铛入狱,因为“恶意透支”。

  孙某的机械厂因经营不善陷入了困境,资金周转不灵。他想到了信用卡透支。

  从2008年10月开始,孙老板开始办理信用卡以应急。至2009年4月,他以个人名义先后向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5家银行申请办理了5张信用卡。

  利用5张信用卡,孙老板玩起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把戏。但是持续了一段时间后,孙老板的戏法玩不下去了,最后他总共欠下银行透支款5万余元。

  今年7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孙老板被抓获。

  被抓后,他坦言,透支的钱主要用于购买材料、归还借款以及个人日常开支。

  近日,海盐法院判决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共计55974.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恶意透支”成信用卡诈骗最常见形式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海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明说,“恶意透支”就属于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之一。

  《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形看,相比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3种情形,恶意透支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显得更普遍。

  宁波的周大爷和陈阿姨都已经70岁了,从来都没有接触过信用卡,近来他们却对信用卡有了切肤之痛。周大爷的儿子因深陷赌博,透支了信用卡没有还上,自己却玩起了失踪,银行几经催讨无果,起诉到法院。周大爷只能咬咬牙,“子债父还”。同样,陈阿姨则是每个月要替女婿还500元的信用卡透支款。

  银行办卡前也应告知“风险”

  “行为人一直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和犯罪扯上关系。”海盐县刑事审判庭周庭长说。

  周庭长从海盐县法院审理的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大部分被告是小型企业的经营者。当他们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明知自己不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却大量透支。面对银行的一再催讨,他们更是抱着侥幸心理,能拖就拖,或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讨。

  “银行在发卡时,应该向信用卡申领人重点强调,如果恶意透支致使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造成严重后果。”周庭长说。

  换言之,许多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对“恶意透支”的后果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当警方找到他们时,他们才恍然大悟,“原来这(恶意透支)也是要坐牢的!”最近在海盐县法院领刑的肖某说:“我以为等有钱还上就行了,最多(银行)通过法院向我要钱。”

  对于申请信用卡时,银行对“恶意透支”的后果是否存在强调不够的问题,银行方面似乎讳莫如深。

  记者采访了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他们并没有直接给予回答。

  即便是对于如何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这样的问题,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张继洲也只是宏观地告诉记者:“我行已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风险过程管理体系,从信用卡的申请到使用均采取了专业防范手段。即通过‘事前严控推广过程、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交易动态监控’的过程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毋庸讳言的是,有过办卡经历的人都有同感,申领信用卡时,一般只要出示相关证件,填写一些必要的材料即可,并没有“风险告知”这一环。

  而信用卡使用途径的增多,也给“恶意透支”提供了空间。有人就做起了帮“卡族”信用卡套现的生意。近来全省多个法院审理判决了多起此类非法经营案,其单案的套现金额多达四五千万元。

  预防信用卡犯罪是项系统工程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李占荣对信用卡犯罪问题一直比较关注。他说,目前“恶意透支”信用卡主要表现有四类: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形成大量透支,再隐匿潜逃,对银行催收置之不理;二是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在境外或异地恶意透支;三是持卡人和商户串通,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四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在超前消费等观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时,“恶意透支”这样的信用卡犯罪愈演愈烈也就在所难免。“要预防这类犯罪,是项系统工程。”李占荣说。

  “首先,很多人对信用卡存在认识上的模糊。”李占荣说,金融知识的缺乏和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使得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在人们的观念中没有了明确的界限。

  但是观念和认识的改变和提高,不仅仅是持卡人自己的事,金融机构、发卡组织都有责任。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建议持卡人,要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制订每月的理性消费计划;了解、记录每月的消费情况;及时偿还产生费用较高的款项,如逾期未缴款、取现等;了解循环利息、滞纳金等收费标准;尽量留有一些可用额度,以备不时之需。

  “信用卡犯罪已呈现出高智商、专业化以及集团作案等特点。部分犯罪分子甚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对金融法律、法规及信用卡的业务流程了如指掌。”李占荣认为,完善相关的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的法律法规十分重要。比如,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等发卡组织应该如何严密发卡程序,把好第一道关口,这就十分重要。

  李占荣说,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信用卡”作明确界定,此前实务界、理论界一直在争议是否把借记卡纳入信用卡的范围,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有关立法解释,才有了明确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去年发布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明确后,此类案件一度出现猛增的现象。而这一切都表明,只有当持卡人、发卡人、管理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都有了明确的认识和界定,才能使信用卡刷得更安全、更放心。


浙江法制报财经05恶意透支“透支”的不仅是信用 2010-12-22 2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