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母亲率人打死强奸女儿嫌犯
被判5年赔偿50万表示要上诉
■《广州日报》刘晓星
事件回放:
母亲率人当街打死“坏蛋”
陈雪香是一名单身母亲,含辛茹苦将女儿小倩(化名)养大。然而,2009年7月10日,小倩告诉陈雪香她凌晨被李某强奸了。陈雪香随后报案,并带民警去宾馆搜集证据。
一家人尚气愤难平,李某却“不知好歹”地打来骚扰电话,说要包养小倩,还要求再见面。气得七窍生烟的陈雪香便与弟弟陈建雄商议如何抓住并教训这个“坏蛋”。
2009年7月11日,小倩约李某到广州龙津东路附近。当日下午3时许,李某开车到达后,陈建雄、陈雪香及陈建雄事前邀来帮忙的汤炽辉、林耀辉(另案起诉)等人即上前抓人。李某挣脱后欲逃脱,却慌不择路地撞上了一辆公交车。陈雪香边追边向围观群众哭诉“:我女儿被强奸了!快抓强奸犯啊!”
起诉书称,陈建雄、陈雪香等人即上前抓住李某并持械对他进行殴打及捆绑,致李某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钝器暴力作用头部,造成大、小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陈雪香报警并留在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带回。陈建雄、汤炽辉案发后逃走,后分别被抓获。
法院认定:
伤害强奸嫌犯也要担责
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告人均提出,还有很多群众也参与了殴打。陈雪香还说,她只是扇了李某几巴掌。
法院审理查明,陈雪香和陈建雄是犯罪提起者,陈建雄、汤炽辉和同案人持械或用拳脚共同殴打李某,其死亡是陈雪香3人及同案人的共同行为所致。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共同犯罪的危害后果按各自具体行为和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现在不能排除有群众参与的情况,证据亦无明确指出是持械殴打。鉴于无法具体认定系何人的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案件刑事责任的分担相对分散,因此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另外,结合李某的死因,陈雪香虽也参与实施殴打,但她所实施的并非直接造成死亡的行为,伤害程度相对较轻,是与围观群众的殴打行为属于同一程度、性质的行为。
法院指出,被害人李某虽有强奸陈雪香女儿的重大嫌疑,但基于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和判定李某确有强奸的事实。据此,即便对方有重大嫌疑,陈雪香等人有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权利,但法律并无赋予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甚至剥夺生命的权利。综合全案,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固然非陈雪香等人所追求,但客观上确造成了伤亡结果,鉴于案件发生确属事出有因,各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有所减弱,而陈雪香有自首情节,陈建雄有立功情节,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看法:
母亲值得同情应适用缓刑
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认为量刑过重,表示要上诉。因母亲和舅舅一并入狱,小倩从法院出来后泣不成声“:现在剩下我一个人了,我那么大了从来没跟妈妈分开过!”据了解,小倩读小学五六年级时,父母就离婚了,此后多年没有见过父亲。小倩一直和妈妈相依为命,母女俩的感情一直不错。现年19岁的小倩事件发生后就辍学了,目前与姨妈及表妹租了一间10多平方米的房子住,舅舅陈建雄还有一个2岁的孩子没人照顾。
为陈雪香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强认为,判决对陈雪香的量刑偏重,作为一个可怜的母亲,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确实值得同情,应该给她一个机会,适用缓刑让她照顾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