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09)浙杭民再字第4号
浙江华远经贸有限公司、杭州华得实业有限公司、姚华: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杭州望达贸易有限公司、姚远、姚晶与被申请人孟翔、原审被告浙江华远经贸有限公司、杭州华得实业有限公司、姚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浙杭民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裁定如下:一、驳回杭州望达贸易有限公司、姚远、姚晶的再审申请;二、恢复本院(2007)杭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300元由申请再审人杭州望达贸易有限公司、姚远、姚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71号
瞿清泉:本院受理原告张峰明诉你债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杭上商初字第7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117、118号
胡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庞东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上商初字第117、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75号
吴兴丽、占阿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星诉被告徐明山、吴兴丽、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东塘河村经济联合社、占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民初字第1239号
吴俊:本院对原告毛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上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1332、1333号
俞晓红:本院对原告曾军林诉你与沈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上商初字第1332、1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31号
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受理了杭州天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第BG/0211819401号,出票日期2011年1月17日,收款人:杭州天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66170元,出票人:浙江工业大学,用途:专利费)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3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393号
黄永达、赵喜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名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656号
何信洋:本院受理原告吴志良诉被告何信洋、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601号
王幼良、王媛媛、王文富、王文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幼良、王媛媛、王文富、王文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50号
缪美兰:本院受理原告赵美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51号
缪美兰:本院受理原告丁为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52号
缪美兰:本院受理原告俞爱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53号
缪美兰:本院受理原告裘凤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1934-1号
杭州纽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俞国军、林娟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杭州均益纺织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次日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民特字第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沈金林申请宣告沈玉仙死亡一案,经查,沈玉仙,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虾龙圩社区虾龙圩70号,于1993年2月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沈玉仙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543号
石东良:本院受理原告张关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民初字第354号
徐伟忠:本院受理原告陈正洋诉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1)杭西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198号
浙江金江电器有限公司、临安金磊电器有限公司、盛阿米、尉领华: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199号
浙江金江电器有限公司、盛阿米、尉领华: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200号
浙江金江电器有限公司、盛阿米、尉领华: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1877号
支洪清:本院对张捷诉支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2140号
杭州世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391号
张莲娣:本院受理原告董毅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595号
陈松豪:本院受理陈庆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451号
王丙产:原告周春兴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29号
郑福平:本院对王国忠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156号
陈凤灵:本院对原告李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205号
蒋珑、任海霞: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96号
来建春:本院对原告赵汉亮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22号
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李许恩诉被告朱建华、汪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226号
杭州新景门窗有限公司、李国兴:本院受理原告卢和顺诉被告杭州新景门窗有限公司、李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225号
蒋培泉: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平诉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由吴贤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9月14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101号
羊朝鑫、何春琴:本院受理原告陈兰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桐分商初字第154号
林邦泉:本院受理原告陈炳根诉被告林邦泉、柴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欠款7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1年9月21日8:50在本院分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民初字第8号
何钢连:本院受理原告叶玉平诉你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商初字第68号
徐东海:本院受理原告韩美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北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甬北商初字第66号
徐东海:本院受理原告韩美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北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51号
李赛国: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张静达要求你偿还借款3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3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44号
任亚飞:本院受理原告林崇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你支付原告价款137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298号
陈福良、董芳:本院受理原告董瑞松诉陈福良、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福良、董芳共同归还原告董瑞松借款本金11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302号
董芳:本院受理原告董瑞松诉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董芳归还原告董瑞松借款本金3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姜商初字第6号
戎光明、巨红:原告任益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姜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458号
宁波市北仑博鑫塑胶电器厂: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谦丰塑胶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货款172400元,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6153.82元(截止2011年5月18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4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2号
徐国群、罗维权:本院受理原告孙银权诉被告徐国群、罗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1)绍诸民初字第1045号
张巨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君明诉被告张巨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5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嘉善商初字第359号
汪铭荣:本院受理原告沈凤英与被告你及高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63号
蔡正华、陈小燕:本院受理原告沈水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236号
湖州市练市家家欢米业有限公司、朱敏菊、许良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湖州市练市家家欢米业有限公司、湖州博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湖州飞天影视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朱敏菊、许良富、陈民峰、赵惠英、边建军、王芳、边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39号
王剑烽、孙佳林:本院受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06号
朱坤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785号
金邵良:本院受理原告黄正所与被告金邵良、项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金邵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项邦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1年9月15日上午10时1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飞云审判点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丹、人民陪审员沈兴国、林孝东组成合议庭,陈丹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679号
郑焜:本院受理原告徐文川与被告郑焜、黄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郑焜偿还原告徐文川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黄金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1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飞云审判点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丹、人民陪审员沈兴国、林孝东组成合议庭,陈丹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瑞安市人民法院
陈定金、浙江金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士信诉陈定金、浙江金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0日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190号
徐雄文、骆桂仙:本院受理原告徐升级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191号
徐雄文、骆桂仙:本院受理原告徐升级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365号
张晟、戴秋联:本院受理原告郑修章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315号
高安杰:本院受理原告徐升级诉被告高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3403号
项云峰、徐春和、项朝谭、张根水:本院受理原告傅丽珍诉被告项云峰、徐春和、项朝谭、张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984号
陈乐天:本院受理周建明诉陈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9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192号
徐理坚、娄雪兰:本院受理原告徐升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753号
王泉龙:本院受理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泉龙、张小杯、孙芝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4日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叶青: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陈海欧:本院受理原告余建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支付货款605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民初字第22号
徐伟新:本院受理原告苏玮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971号
周爱红:本院受理原告周青诉被告周爱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陈雄、郑石强:本院受理原告杨胜华诉你们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梅日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台临催字第12号
申请人台州市锦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票号为:313000512135654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3日,到期日为2011年12月3日,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出票人为台州地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1)台临民初字第1165号
顾俊杰、张孔国: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顾俊杰、张孔国、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9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由审判员王放忠、代理审判员李月娇、人民陪审员陈维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