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继承受阻公证援助解难有方
公证援助解难有方
案情简介:家住玉环县龙溪乡的耿某是智力四级残疾,父亲亡故,母亲改嫁,31岁仍未婚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当地村委指定其堂兄为监护人。耿某现住房屋是其祖父母于1978年建造。1995年,经家庭协商,其中两间房屋分割给耿某父亲,由于耿父1981年已亡故,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已登记于耿某名下,但未办理房产证。2009年,耿某堂兄携带家庭协议到玉环县房管部门要求办理耿某的产权登记。但此案涉及代为继承、转继承,法律关系复杂,房管部门不敢单凭家庭协议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于是,耿某堂兄向玉环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指派玉环县公证处公证员黄晓峰承办。
法援相助:2009年11月3日,耿某堂兄作为其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并提供部分材料。耿某母亲向公证处表示放弃权利。因该案涉及人员较多,部分材料提供较慢,办证过程较长。
公证员核实,申请的房产系耿某的祖父母建造,经析产归被继承人耿父所有,但未办理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又直接登记到了耿某名下,登记原因仍是析产,但也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如果各次析产均生效,则因土地使用权已经归申请人耿某所有,作为申请人之父的遗产继承会有法律上的障碍。由于土地、房屋登记的分离造成操作困难。最后,公证员采用房管部门意见,认定第一次析产生效,作为申请人之父的遗产继承,但采用协议方式办理,以避开未办理房产登记造成的确权问题。
援助结果:公证员采用协议方式,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问题,经各方签署协议后,于2010年1月18日出具了公证书。耿某之母作为放弃权利人未列入协议,单独声明,作为协议附件,解决了土地登记和实际权利的矛盾。公证书一次性解决了当事人的因难,方便其他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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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的赡养权不能侵犯
案情简介:1976年3月4日,廖老人与金华市武义县王宅镇仁村的邹某登记结婚并入赘邹家,当时邹某与前夫已生有二子二女,廖老人则未生育,一直抚育邹的四位子女直到独立成家。1987年1月在村干部主持下,廖老人与邹某将新建的房屋分给两个儿子,并约定赡养责任也归两个儿子。但协议达成后,两儿子得到房屋但未尽赡养义务。2006年9月,邹某死亡,廖老人与继子女的赡养纠纷也激化。2008年2月18日,廖老人向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生活费。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工作人员王光亮给予法律援助。
法援相助:廖老人将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赡养一事在村里引发不小的震动。许多村民对继父也需赡养表示不解。继子女还对继父与本村一寡妇姘居行为感到不满。得知这一情况,武义县司法局认为这是一次开展普法教育树立尊老爱幼新风尚的好机会,当即组织人员到仁村宣传法律知识,着重讲解尽过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继子女有赡养义务。并与廖老人的子女进行沟通,强调抚养子女的艰辛,讲解老年人也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作为子女应当鼓励老年人寻找伴侣,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私生活。两个儿子的态度有所缓和,主动提出调解。
援助结果:2008年3月7日,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伟忠、工作人员王光亮到仁村村委会,召集廖老人和四个继子女进行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两个继子对廖老人住所的水、电、有线电视线路进行安装,满足基本生活条件;支付廖老人2008到2012年的生活费共计800元,2012年后每人每年支付生活费2000元;继女在继父生重病时应回家料理。此后,援助中心多次到仁村了解赡养情况,对一些小矛盾进行及时沟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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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82高龄老太触电元凶
案情简介:2007年7月,林某擅自在844线仰山支线旁坑分支线同杆私设电网电野猪。2008年7月2日下午,程某与家人在旁坑分支线附近砍伐树木,树木倒下时打断林某私拉的电线,断头反弹碰触文成县电力局架设的高压线路,使本来白天不通电的私设电网通上高压电,导致82岁高龄的黄老太触电,手脚及后背等多处被烧伤。经鉴定,伤残等级分别为四级和十级,护理依赖等级属部分护理依赖。
异常贫困的家境,加上林某和程某又拒不承担责任,黄老太只能提早出院。2008年9月17日,其女到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旭峰承办该案。
法援相助:由于案发后没有及时妥善地解决,黄老太亲属多处投诉信访,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集体研究、讨论,认为此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更有利于为受援人维权。因此,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援助律师开展深入、细腻的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法援中心联系文成县公安局珊溪派出所,一起做其辖区内两被告林某和程某的工作,又从维稳和法律责任的角度,与被告文成县电力局领导以及代理律师交换意见,提出解决方案。经过不懈努力,在文成县人民法院开庭之前,三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黄老太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援助结果:协议约定,林某和程某分别赔偿黄老太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37200元和8000元,文成县电力局补偿黄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合计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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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18年无果案
法律援助一朝解
案情简介:周某是缙云县五云镇中心村第6村民小组的村民,1963年外出打工后,一直漂泊他乡。期间,中心村多次被征用土地,根据分配方案,周某应得土地征用款22650元,但第6村民小组以周外出多年未履行义务、户口不在村民小组为由,拒不分配。
1988年,周某开始上访,期间得到省市县领导多次批示,但因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一直没解决。正当他欲哭无泪一筹莫展之际,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向他伸出援助之手,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上访难案。
法援相助:缙云县舒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兆基接案后认为,周某是否属于第6村民小组村民是关键。经查,缙云县公安局1980年及1998年签发的户口簿以及周某的身份证均可证实其是第6村民小组村民。更为重要的是,李兆基查到1967年五云镇人民公社周父的家庭纠纷调解书,证实周某一直未分户。
眼看合法权益就要得到保障,不料开庭那天,第6村民小组号召村民集体参加庭审。一时间,村民齐集法庭。处理不慎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主审法官深感压力,回过头来做周某思想工作。
回想自己18年曲折的上访路,周某一时悲愤交集,决心以死抗争,准备了炸药,拟制造惊天血案,了此残生。得知情况后,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挺一面和公安、法院沟通,一面稳定周的情绪,让其相信法律援助决不会轻言放弃,最终安抚了周某的情绪。
援助结果:缙云县法院及时研究对策,制定审判方案,最终认定周某是第6村民小组成员,判决第6村民小组支付周某土地补偿分配款15855元。周某感慨万千,书上“敢为法律雄辨”的锦旗送到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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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身份难逃法援火眼
案情简介:2008年12月17日,四川省剑阁县农民加某被广西人张某叫到舟山市岱山县双合码头维修断裂的路牌,下午5点40分,加某从脚手架不慎坠地受伤,被诊断为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脊椎马尾损伤。张某在支付了4万余元医疗费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义务。无奈的加某在伤势未愈的情况下被迫出院并向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援相助:加某维修路牌第一天就摔伤致残,他没有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援助律师徐爱华只能自己一点点寻找证据。经调查得知,定海某交通安全设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张某妻子,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维修路牌,张某是该公司股东,从而确定了责任主体。
同时,援助律师向舟山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劳动部门确认加某与该交通安全设施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作出工伤认定。不出援助律师所料,该公司否认维修路牌系公司所为,否认与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维修路牌”项目系岱山县某公路养护公司发包给台州市某安全设施公司,张某作为台州市某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代表,与岱山县某公路养护公司签订了工程协议等证据,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
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援助律师觉察到此案中张某有多重身份,于是将计就计采用一网打尽的办法,将张某、定海某交通安全设施公司以及路牌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四个主体推上被告席,最大限度地维护加某的合法权益。
援助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台州市某安全设施公司赔偿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8264.8元。被告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万元。
评选规则
本次参评的案例为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全省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或直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评选采用专家组评选和群众评选相结合。群众评选通过《浙江法制报》和《浙江法治在线》同步进行,请广大读者为心目中的“优秀法律援助案例”投上宝贵的一票。
投票方式:请在本报刊登的25个候选案例中,挑选其中的10个案例,并按照序号在选票的评选栏上打“√”,选票不得复印,每张选票必须选足10个案例,多选或少选均为废票。评选结果产生后,将随机抽取100张全部选对的选票,每张选票发送50元的移动电话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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