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杭临民初字第71号
董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根生(曾用名:陈根胜)、刘昌娟诉被告董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临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安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808号
宁波力天世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告舟山隆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力天世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6号
童善方、宁波海曙众恒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仲伟国、原告吴德利与被告童善方、被告宁波海曙众恒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2206号
宁波格非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双通户外野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洪哲炜、洪全胜、洪全康、陈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83号
施召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利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60号
朱卫国、乐记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61号
朱江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195号
何大伟:本院受理原告林来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郑国华、王磊依法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47号
何大伟:本院受理原告林来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郑国华、王磊依法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00号
徐亚飞:本院受理原告郑家恩诉张建月、徐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张建昌、人民陪审员郑国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20号
本院于2011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2248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海盐佳飞标准件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21号
本院于2011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2249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海盐佳飞标准件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2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22号
本院于2011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225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海盐佳飞标准件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2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9号
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4595号(票面金额450000元、出票人宁波哈瑞硅胶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添裕实业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40号
申请人盐城市恒泰橡胶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5751690号(票面金额40000元、出票人宁波希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新大东化工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41号
申请人黄石市恒久不锈钢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2346号(票面金额300000元、出票人宁波旗升冷拉钢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盛泰冷拉钢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6号
申请人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4987575,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1865元整,出票人为象山汉威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鄞州康益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甬象催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7号
申请人余东海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759463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晟马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盛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4月22日,最后持票人为余东海。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甬象催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东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9号
申请人日升集团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AA/010594109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整,出票人为日升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大明招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09年3月4日,最后持票人为日升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甬象催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日升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1)嘉海民初字第2146号
陈邦军:本院受理原告于涛与被告陈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陈邦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并告知合议庭组成成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马金凤、夏洲娜、范传国,并由马金凤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3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若为法定假日,则延至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在本院第19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长商初字第35号
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海宁市宝信包装有限公司诉被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嘉海长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盐商初字第162号
黄祖家:本院受理原告海盐金星动物营养制品厂与被告黄祖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盐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1)嘉盐商初字第194号
桐乡市巨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蒋富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忠与被告桐乡市巨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蒋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盐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1)嘉盐商初字第195号
蒋富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忠与被告蒋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盐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1号
沈信元、费玲囡: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根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417号
嘉兴宝嘉制衣有限公司:本院爱理原告平湖市兴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1286号
李月平:本院受理原告孙金献诉被告李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134号
朱志成:本院受理原告曹庆华诉被告朱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3609号
谢俊超、周小丽:本院受理原告吴中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293号
赵仕勇、应云芳:本院受理原告朱飞东诉被告赵仕勇、应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945号
郑三模:本院受理原告毛云爱诉被告郑三模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