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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速写

仲裁公告



  柴毛毛、陈爱英:本委受理申请人徐建中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委(2011)嘉仲字第01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弗雷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邵章友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送达后的第五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2011年6月16日


浙江法制报速写03仲裁公告 2011-06-16 2 2011年06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