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柴毛毛、陈爱英:本委受理申请人徐建中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委(2011)嘉仲字第01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弗雷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邵章友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送达后的第五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