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

援助结果:经过半年多的努力,2009年,医院最终支付了25万元民事赔偿款,让冯某和云宝宝今后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援助结果:2010年6月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各方努力,双方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80万元遗产,归还2.7万元债务后,由魏某继承41万元,其祖母继承36.3万元。

援助结果:乐清市人民法院宣判,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鄂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鄂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徐某服判,不再上诉。12月28日,鄂某向援助律师送去锦旗和字匾,以表感谢。
今年是《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十周年,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引导和推动全省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受援对象的满意率,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省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浙江法制报》、《浙江法治在线》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参加评选的案例为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底全省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或直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各市法律援助中心选报。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复杂性,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办案中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服务弱势群体的事迹,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者较好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1
追查两月女婴癫痫真凶
案情简介:2003年5月26日,24岁的冯某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剖腹产下女婴云宝宝(化名)。医院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缺血缺氧性脑”。2个月后,云宝宝被省儿童医院诊断为癫痫,虽长期治疗,但效果不佳。2005年,冯某、云宝宝起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9916元。可一审法院判决给予13636.26元赔偿,驳回了其他请求。冯某不服,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并于2006年10月向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援相助:这是一起专业性较强的医患纠纷,杭州市法援中心将该案指派给专门从事医疗纠纷业务的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承办,主任赵丽华律师亲自主办。
赵律师运用其临床医疗专业知识的优势,查阅大量医学专著,请教妇科医学专家,认为该医疗事故系院方在出现血性羊水时对胎儿宫内窘迫处理不够及时,延误了救治时间,造成胎儿宫内吸入血性羊水并严重缺氧,损害大脑等重要器官功能,造成四岁的云宝宝生长发育迟缓,智力低下,肢体活动不协调,言语不顺。
同时,赵律师还发现冯某、云宝宝原一审诉讼中法律关系主张不够全面,仅能维护母亲冯某的民事权益,却没有主张云宝宝的损害赔偿。于是对案件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建议冯某以云宝宝为主体,主张侵权之诉。2008年4月,冯某接受了赵丽华的建议,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之诉。
援助结果:经过半年多的努力,2009年,医院最终支付了25万元民事赔偿款,让冯某和云宝宝今后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2
捍卫智障女孩的遗产继承权
案情简介:20岁的魏某是智力残疾人,体弱多病无独立生活能力,至13岁时父母离婚后,魏某一直随母亲生活,居住在仅35平米的小房子里,靠母亲微薄收入度日。2010年2月父亲因病逝世,留下一笔近80万元的遗产,因未立遗嘱被姑姑存入祖母名下。2010年4月,魏某在母亲的陪伴下到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相助:经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孙曙光律师承接此案。魏某母亲告诉律师,除知道遗产已被魏某姑姑取出外,其他的一无所知。援助律师意识到,遗产线索是本案的突破口和难点所在,故先后三次约见魏某姑姑及其聘请的律师,希望其能尊重魏某的遗产继承权。魏某姑姑承认遗产在魏某祖母名下,同意侄女按法律规定继承,但条件是继承所得的财产必须由她们替侄女购买人寿保险,以保证智残侄女的日后生活。这一方案遭到魏某母亲的强烈反对。鉴于对方的强硬态度,考虑到魏某母女的生活现状,援助律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其祖母告上法庭,要求分配父亲的遗产。
在庭审中,援助律师充分利用已有证据,通过逻辑推理,把事实尽可能还原在法官面前。因是家庭内部纠纷,宜调不宜判,故法院组织了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果。
援助结果:2010年6月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各方努力,双方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80万元遗产,归还2.7万元债务后,由魏某继承41万元,其祖母继承36.3万元。
3
女童落水身亡谁之过?
案情简介:2006年10月15日,外来务工人员王某、赵某的女儿王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温瑞塘河边玩耍时,因河岸驳坎毁损,不慎落水身亡。憨厚老实的夫妇俩不知如何维权,向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指派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谦办理该案。
法援相助:援助律师首先明确该案的焦点是王某某落水地点、落水原因和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由于王某某的头颅在其尸体发现十几天后才在他处河道被发现,两被告(温州市温瑞塘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温州市鹿城区洪殿街道办事处)辩称王某某是被他杀。为排除这一可能,援助律师与公安部门沟通,终经法医鉴定为王某某系生前落水,尸体缺损由船只螺旋桨打击所致。
之后,援助律师寻找证人、到现场察看拍照、到相关部门调取证据,终于找到王某某确系在两被告管理的河岸驳坎溺水死亡的事实。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与精神抚慰金共计73632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10月,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至此,王某夫妇已对胜诉失去信心,离开温州。但援助律师没有放弃,几经周折,通过王某远在河南的岳父辗转取得联系,自愿作为代理人,帮助王某二次申请法律援助赶在上诉期限截止前提起上诉。
援助结果:2009年9月10日,温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鹿城区法院的判决,两被告各赔偿王富贵、赵朵40508.3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4
以暴制暴酿血案 法援成功判轻刑
案情简介:2000年,鄂少光(化名)因多次强奸12岁的大女儿鄂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09年,鄂少光刑满释放,妻子徐某以为鄂重新做人,便让其来温州柳市团聚。不料,鄂少光对妻女怀恨在心,声称要报复鄂某。由于徐某没有告知其鄂某下落,鄂少光就经常施以拳脚,更扬言强奸二女儿、杀光妻儿。徐某无法忍受折磨,在鄂甲、鄂乙的帮助下,投毒杀死鄂少光。2009年5月8日,徐某被刑事拘留。5月12日,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收到鄂某的求助信,经报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由该所律师陈文俊、李素丽、林孟晓3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援相助:受案后,援助律师5次会见徐某,走访同乡,并向鄂某和鄂少光母亲张某了解情况、交流看法。鉴于受援人徐某存在心理障碍可能不利于案件办理,援助律师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向著名反家暴专家陈敏求解“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希望找到破解方法,并在开庭前一天对其进行专门的心理疏导。
9月23日,该案开庭审理,援助律师经过前期周密调查,在法庭上发表4条辩护意见。第一,被害人鄂少光以令人发指的手段长期虐待妻女,存在重大过错,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第二,徐某长期受暴受虐,不得已才“以暴制暴”,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理应从轻判决。第三,徐某具有准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徐某已得到被害人母亲及亲朋好友的谅解,并提交了徐某所在村委会及鄂少光近亲属等400多名村民请求宽大处理的求情信。
援助结果:乐清市人民法院宣判,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鄂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鄂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徐某服判,不再上诉。12月28日,鄂某向援助律师送去锦旗和字匾,以表感谢。
5
为流浪智障儿寻找安定的家
案情简介:智障男孩流落街头十几天没人认领。2009年12月,温州媒体报道此事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乐清市民政局、北白象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妇联、残联先后介入。男孩父亲黄某以自己精神有问题为由拒绝领回孩子,在外务工的母亲王某赶回乐清后说,自己是在不知道黄某吸毒的情况下嫁给他的,她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迫于黄某的要挟而不敢出庭,被视为自动撤诉,双方因此分居多年。儿子黄某某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随祖父母生活,但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在祖父出殡当天,黄某把黄某某丢弃在马路上,由他自生自灭。
王某提出,领回儿子的前提是与黄某离婚,于是,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该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迎芳帮助王某解决离婚纠纷,儿子由王某暂时照顾。
法援相助:通过交谈和调查得知,两人分居期间,黄某多次到王的娘家寻衅滋事,捣毁家中财物,致伤其岳母,为此,王某患上严重的抑郁症。事后,黄某表示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并威胁如果离婚就要王某作经济补偿,否则休想摆脱他。为此,援助人员帮王某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向法庭提出尽量以调解结案,以免黄某日后报复。
援助结果:诉讼过程中,援助人员提出,黄某有吸毒史,王某患有抑郁症,如果依法走完法律程序,时间较长,对王某的病情不利,也影响黄某某的生活稳定,故建议王某放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黄某某的抚养费。王某采纳了援助人员的建议,黄某也放弃了多年的要挟,同意离婚。
6
四年相助三次 法援中心成娘家
案情简介:2002年11月,徐某因和丈夫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一儿一女均随父亲生活并由其抚养,自己所分得的财产折价冲抵抚养费。可自2004年下半年起,前夫对女儿的生活不闻不问,甚至拖欠了2个学期的学费。于是,2004年底,徐某找到其所在的平湖市某街道,工作人员建议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和前夫协商无望后,徐某找到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法援相助:2005年4月18日,受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平湖市曹桥法律服务所为徐某代理了变更女儿抚养关系一案,同时要求前夫支付相关费用。同年8月26日,徐某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事件平息不久,2007年11月,徐某前夫在儿子的抚养问题上重蹈覆辙,心灰意冷的徐某再次想到了法律援助。2008年5月19日,法律援助工作者再次为徐某代理了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并为其争取到了2万元抚养费。
然而,残酷的事实又摆在他们面前。离婚后,徐某未能分配到承包田,其微薄的工资难以维系三人生活。此时,徐某再一次想到了政府。经街道妇联、司法所调查,签订第二轮承包田时,徐某及儿女的户口均在册。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农村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和宅基地应予保障,并不因离婚而改变。
援助结果:面对困窘中的徐某,街道妇联、司法所及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伸出援助之手。2008年10月20日,徐某母子三人终于得到了本该属于他们的承包田。
7
法援律师向负心汉出招
痴傻妇女生活有着落
案情简介:受到丈夫冯某生活不检点的刺激,金某精神受挫整日痴癫。2005年,父亲不忍女儿无人照料流落在外,将其带回家。然而,女儿数次发病,产生大量医疗费,老人是低保户,实在无力抚养女儿,要求女婿冯某承担扶养义务,但冯某置之不理,甚至提出离婚。无奈之下,老人来到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援相助:援助中心调查发现,金某回娘家居住后多次发病,已被诸暨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然而金某的法定监护人并非其父,老人无法代金某申请法律援助,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中心决定先援助后补办相关材料,指派浙江陈重庆律师事务所潘继红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潘律师认为,冯某二次起诉离婚,夫妻关系破裂,为解决金某今后生活之忧,于2008年8月,以金大爷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索要扶养费。
庭审中,冯某对金大爷法定代理人资格提出异议。潘律师向法院提出对金某进行民事能力认定申请,同时联系援助中心,为金某提供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2009年5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宣告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父为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潘律师根据金某的治疗情况,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增加相应的医疗费和生活费。法院对冯某的离婚之诉与金某的扶养费纠纷一案同期开庭审理。
援助结果:2009年9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冯某补偿金某人民币20000元。10月,法院对扶养费纠纷案作出判决:冯某支付金某医疗费8009.44元,生活费23499.5元,共计31508.94元。
8
父亲弃病孩而去 律师为药费奔波
案情简介:云南女子高某在金华结识某建设公司的员工卢某,两人相恋后生下一男婴。正当两人沉浸在喜得贵子的喜悦中时,男婴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巨额治疗费用。面对重负,卢某突然离职,失去踪迹。面对今后的生活和病重的幼子,高某手足无措。
法援相助: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的杨卫明律师承办此案。考虑到受援助人是个刚满周岁的心脏病患儿,母子俩生活已经陷入困境,杨律师深知必须快速维权才能帮助母子俩。起诉之初,婺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高某和卢某未领结婚证,原告的出生证、高某的暂住证、卢某的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照片等都只是间接证据,认为确定卢某为适格主体存在障碍,不予立案。但援助律师没有放弃,而是和立案庭沟通,几经周折,多番努力,最终得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金华市妇联密切关注,婺城区法院也非常重视。考虑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及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公告期满后,以最快速度开庭审理。
援助结果:在法援律师的多方努力下,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前,援助律师又及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在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9
雇员交通肇事致身亡
幼子二度撤诉终获赔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王某受雇为程某、刘某驾驶半挂重型牵引车,该车挂靠一物流公司。2008年4月22日,王某驾车运货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江西省境内时,发生追尾事故,当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
王某与缪某虽未结婚,却生育一子王某某。事故发生后,缪某多次与雇主协商赔偿无果后,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物流公司,但分别因为无法提供物流公司与王某的雇佣关系等有效证据,和主审法官对王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力持有异议而两次遭到撤诉。2009年4月,走投无路的缪某到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援相助: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当即指派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严建荣接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分析了两次撤诉的原因,于当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程某、刘某和物流公司。
法院立案后得知,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已立案受理了王某其他四位直系亲属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于是将该案移送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9年7月14日,此案开庭审理中,代理人严建荣就本案被告提出的王某存在重大过失,雇主可免责,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王某的血缘关系等焦点问题,通过大量的事实,运用法律知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说服了对方当事人,也被承办法官所采纳。
援助结果:2009年8月6日,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雇主程某、刘某赔偿王某某等5人38万余元。
10
揭开出境用工真相
案情简介:2008年10月2日凌晨,越南太安水电站工地发生爆炸,中国务工者潜某被当场炸死,其小女儿也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建方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安装公司)对赔偿事宜迟迟未决,痛失亲人的潜某家属只有到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法援相助:这是该中心接到的首个涉外援助案件,于是派出经验丰富的潜丽帆律师承办此案。潜律师与潜某家人随即赴中越边境就赔偿事宜与公司协商。
潜某死亡近一年,越南警方仍未作出定论,公司也没有任何答复。援助律师当机立断,决定先走涉外工伤赔偿之路。可安装公司却不承认劳动关系,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潜律师没有放弃,多方打探得知潜某出境时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并从云南省麻栗坡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调取了证据,同时收集了两名同在工地工作的缙云老乡的证人证言,证实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于是,潜律师马上到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这时,安装公司又提出异议,说潜某在越南只照顾丈夫起居,劳动合同是为出境方便所办,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潜律师只能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仲裁委最终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也因此作出了工伤认定。然而,安装公司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将案件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不服工伤认定书为由,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承办律师再次积极应诉,据理力争。
援助结果:2010年3月,经法院调解和法援律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由安装公司赔偿25万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