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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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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


援助结果:2009年9月,在取得相对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高某995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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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天为269名工人追薪212万

  案情简介:由于经营不善,杭州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瘫痪,导致大规模的劳资纠纷。2010年4月13日下午,269名员工集体游行上访并打出横幅。该公司的注册地在杭州市下城区,生产基地在余杭区星桥街道。余杭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连夜启动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援相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迅速成立以王敏、段利明为承办律师,金相成等三名律师协助的法律服务援助团队,连夜赶赴工厂,会同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星桥街道相关部门安抚员工情绪、了解欠薪事项。

  次日上午,王敏律师随同余杭区政法委、司法局、星桥街道等相关部门到下城区政法委参加协调会议,寻求受理、仲裁和执行的快速通道。在下城区政法委和下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援助律师连续工作两天两夜,整理了长达上万页的员工信息与仲裁申请,并于4月15日一早提交至下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由于准备充足,材料齐全,下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即受理此案。而在此之前,援助律师已对公司老板进行了法律讲解,做通了思想工作,最终促使了该案的顺利调解,服装公司同意支付269名员工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264万元。

  援助结果:4月16日,下城区人民政府从应急周转资金里紧急调拨62万余元,连同服装公司筹集的150万元,交由星桥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和民政科发放。面对52万缺口,工人们纷纷表示:在短短几天内,政府部门就追回了大部分工资,已经十分满意,同意按比例将212万元先分下去,并保证不再上访。

  为追回工人们的剩余工资和政府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援助律师又代表269名工人向杭州市下城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要求参与服装公司的财产分配。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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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波4个月让漂泊24年的户口落地

  案情简介:24岁的潘某无法办理户口登记和身份证,给生活、就业带来极大困难。此事经温州电视台播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晓东主动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潘某符合援助条件。

  法援相助:潘某父亲原籍温州市永嘉县渠口乡,1985年入赘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镇杨家。潘某出生后,由于父母感情不合,潘父带着儿子离开杨家。因经济条件困难,潘父将潘某寄养在永嘉县下寮乡的妹妹家,一直没有申报户口。2009年,潘某向有关单位申报户口未果后求助媒体。

  2009年12月15日,援助律师和潘某先后到瓯海区梧田派出所和瓯海区公安分局申报户口,经研究,瓯海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表示,同意将潘某落户到其母户下,但必须提供相关证人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梧田派出所办理手续。

  2010年1月11日,梧田派出所民警对潘某及相关证人作了仔细的询问和调查笔录。但一个月后,瓯海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退回材料,认为证据不足,要求提供证人和接生婆的谈话笔录及潘某在永嘉、乐清无户口登记和无前科证明。潘父千辛万苦找到几位知晓此事的梧田镇居民,邓晓东经过几番努力联系到了接生婆。

  为了寻找无户口登记证明及无前科证明,3月31日,援助律师携带梧田派出所请求协查的公函来到永嘉县沙头派出所和乐清市白象派出所。由于潘某父母均不在该所辖区,沙头派出所拒绝出具证明。为此,援助律师多次交涉,从情、理、法等多个方面进行解释,终于打动该所指导员,出具了有关证明。之后,白象派出所也出具了证明材料。

  援助结果:基于齐备的申请材料,4月26日,梧田派出所通知潘某办理户籍登记。此时,离援助律师介入此事已经过去了四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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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案并诉为寡母孤女维权

  案情简介:2009年7月22日,临安昌北山区23岁的许某帮父亲老许家装修房子时从高空摔下身亡。此时,许某妻子方某生下女儿才20天。老许夫妇认为媳妇是克夫之相,且所生的女儿不能继承香火,故不让方某母女进门,更拒绝了分割遗产的要求。经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关系破裂。

  于是,方某到临安市妇联上访,妇联法律援助站启动联动机制,联系了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受理此案,指定由临安市昌华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陈益新为具体承办人。

  法援相助:陈益新了解得知,方某和丈夫的婚前财产有:两兄弟分家时,从父母处分得房屋两间半、砖木结构厨房一个,承包经营山核桃林四块,房屋和山核桃林承包权均登记在老许名下。

  经历多次调解失败,陈益新征得方某同意,向临安市昌化法庭呈送了两份起诉状。分别是继承权纠纷案,和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要求老许夫妇返还遗产,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56228元。

  法庭庭审后对两起案件合并调解。关于继承权纠纷一案,陈益新认为,分家单是家庭成员对财产权属的处置,是有效的。虽然权属登记在老许名下,但不影响家庭内部财产分割效力的约定。根据《继承法》规定,原、被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装潢的房屋是老许另外建造用于自己居住的,并非家庭共同财产。因此许某帮老许装修房屋,应属帮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老许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

  援助结果:陈益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老许夫妇在片刻沉默后,不再坚持自己的主张,答应补偿媳妇方某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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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苦心寻证人 力证老人车上摔倒

  案情简介:2009年1月23日,81岁的老人高某从瓯海西山庙拜佛后乘坐13路公交车回家,正准备下车时,司机突然刹车,高某跌倒在地。

  在众人搀扶之下,高某下车,但在回家路途中因身体不适被人送至医院抢救,后住院治疗95天,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高某女儿向公交公司提出赔偿,遭到拒绝。2009年7月15日,高某向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审查后,指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定儒、张玲玲承办该案。

  法援相助:律师分析后认为,此案的关键点在寻找目击证人。公交车驾驶员及售票员的证言最为直接,但两人为了保住工作,不愿出庭作证。此外,律师进一步分析,有位叫金某的老人经常跟高某一同坐车回家,西山庙还会让接送司机将他们送到公交站头等车,这两人可能就是目击证人。

  一番周折后,律师找到金老人,老人证实看到高某受伤的事实,但以自己年纪大为由婉拒出庭作证。于是,援助律师决定从金某儿子身上入手,联合温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其介绍案情和有关法律问题,既说明本案胜诉的突破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也说明证人的法律义务。金某儿子表示一定会做母亲工作。之后,在援助律师的多次努力下,金某答应出庭作证。

  单个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比较薄弱,援助律师决定再找一位证人,即接送司机祁某。祁某表示她确实在2009年1月23日将高某和金某送到公交西山站头,但婉拒了出庭作证。援助律师不气馁,下雨天在西山庙等了将近3个小时,最终打动了祁某。 

  援助结果:2009年9月,在取得相对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高某995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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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季少女惨死出租房

  房东、产销者共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12日,花季少女何某洗澡时电热水器漏电造成触电身亡。何某母亲徐某悲痛欲绝,找到留下街道办事处讨说法。留下街道多次召集房东和热水器商家协调。房东蔡某认为,何某的死亡是因为卫生间内的热水器质量不合格,自己没责任;热水器商家则拿出产品的3C认证书、质量合格证等资料,证明自己销售的热水器是合格产品,也不愿承担责任。

  法援相助:2009年6月12日,徐某找到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将此案指派给了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蔡阳敢律师。

  蔡律师赶赴温州的电热水器厂家调查,并多次到事故现场找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调查中发现,电热水器插座内和电源箱内没有设置接地装置,也没有安装漏电断路器,具有安全隐患。且电热水器的安装也不规范,未安照说明书或国家标准安装接地装置。最后,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的鉴定认为,何某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卫生间电热水器的电热管爆裂造成金属软管等金属件带电,电热水管爆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间接原因系出租楼房未按国家标准安装电气装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7月12日,蔡律师将电热水器厂业主许某、销售商以及房东蔡某等人一并告上法院。此案经历二次开庭,双方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蔡律师掌握了确切的证据,并对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剖析,最终得到了法院认可。

  援助结果:2010年1月,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许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等合计585816元。判决后,被告又提出上诉,2010年6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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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农药坑农 法援维权惠农

  案情简介:台州市三门县上陈村的村民陈某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洛东村承包了25亩地种植大棚西瓜。2009年12月25日,陈某到嘉兴市某农资公司新塍镇某农资店购买了西瓜苗杀菌农药“绿亨一号”,使用后西瓜苗出现不长根、叶子枯萎、枯死等现象。2010年2月28日,陈某到秀洲区新塍镇法律援助站寻求帮助。

  援助站工作人员认为,陈某的情况符合秀洲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将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列入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当即决定为瓜农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了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此案。

  法援相助:考虑到瓜农的实际情况,为使案件及时、妥善解决,使瓜农的损失降到最低,援助站决定以非诉讼代理的援助方式为其解决赔偿问题,并确定了三步援助方案。第一步,聘请镇农技部门专家,对问题瓜苗进行检测,排除瓜苗本身的问题,明确是农药问题。在明确责任后,把检测结果反馈农资公司,要求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农资公司在听取农技专家意见后对检测结果表示认可。

  第三步,确定赔偿数额。3月3日,援助人员召集农资公司代表、经销商、陈某召开协调会,三方就赔偿数额产生巨大分歧。陈某表示:西瓜只有错开季节提早上市才能卖高价钱,现在延误上市时间,经济损失超过20万。农资公司则认为,西瓜价格浮动很大,种植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能满打满算,只能进行适当赔偿。

  援助结果: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援助人员据理力争,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起纠纷的起因、责任的承担、赔偿款的计算等问题,双方终于同意按照往年西瓜上市的价格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最终确定由农资公司一次性补偿陈某等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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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相助 高墙囚子为亡儿讨公道

  案情简介:2008年7月,嵊州市司法局收到一封监狱来信,嵊州籍服刑人员史某说:1998年1月26日,其10岁的儿子小雨(化名)在甘霖镇西湖头村外婆家过寒假,村加工厂的一幢3米多高的泥围墙突然倒塌压死了小雨。

  当时,史某在监狱服刑,直到2008年5月才得知这一噩耗。多年的精神依靠没有了,史某一夜白头。在信中,他强烈要求村加工厂承担责任,并希望得到法律援助。

  嵊州市司法局立即备案调查,几经周折找到当年的责任人,但调解并没有成功。于是,案件移交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马啸律师承办该案。

  法援相助:监狱反映,自从获悉儿子去世后,史某情绪极不稳定,对改造也变得没有信心。“我们会尽力打好官司,同时希望史某能最大限度地克制自己的不良情绪。”马啸律师对史某说。

  然而,由于监护权、诉讼时效性、赔偿标准等原因,加上时过境迁,法律诉讼和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半年来,援助律师多处奔波寻找目击证人,终于为案件的顺利进展收集了许多有利证据,并将西湖头村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加工厂管理人魏某告上法庭

  2009年5月4日,嵊州市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三被告辩称此案已超过人身损害赔偿一年的诉讼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马律师代为出庭,表示原告一直在监狱服刑改造,直到2008年5月才得知此事,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并从事实和法律上分析,提出三被告应对小雨死亡一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援助结果: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也为了让史某安心改造,法院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甘霖镇西湖头村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赔偿6.5万元,魏某赔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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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同事反目

  法援维权见招拆招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18日晚上,小欧参加单位同事聚餐,散席后,喝了酒的同事金某驾驶单位车辆将小欧撞伤。老板垫付了8万多元医疗费后便没了影,肇事者金某不肯出钱,保险公司因为是醉酒驾驶拒绝赔付。无法承担高昂的治疗费,小欧只能提前出院,依靠门诊陆陆续续治疗。 

  法援相助:经他人指点,小欧母子找到了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启动了“绿色”通道,当天予以受理、审批、指派,由办案经验丰富的中心主任竺律师办理。

  小欧曾在多家医院就诊,办案律师为收集病情记录在多家医院来回奔波取证。接触中,律师发现小欧表情滞呆,有可能存在智力伤残。此类鉴定需要较高的鉴定费用,考虑小欧家困难的现状,竺律师向鉴定机构提出免予鉴定费的申请。最后,经宁波市精神病医院鉴定,小欧构成五级伤残。

  于是,小欧母子将肇事者金某及公司告上法庭。可不久法院便通知,因被告主体不存在,要求撤诉。原来,被告公司已被注销,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的财产也已转移,只有某小区一地下车位仍在其妻名下。法律援助中心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并根据法院和司法局“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相关制度,申请了财产保全免担保,及时查封了车位。

  此案第二次起诉,将公司的两个股东和肇事司机金某再次告上法庭。金某始终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过错,百般抵赖,辩称开车是职务行为,企图逃避赔偿义务。时逢公安机关严打酒后驾车,公安机关对金某予以刑事拘留,援助律师又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的请求,待刑事侦查终结后另行起诉。迫于法律的震慑,金某及其家人表示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经公安机关的伤势鉴定,小欧构成重伤。

  援助结果:案件终于又重现生机,经办人员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调解,小欧得到了25万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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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法援为河南“断手”童工维权

  案情简介:2009年初,河南妇女张某带着初中未毕业的儿子小胡来海宁打工。2月10日,小胡在一配件公司工作时右手被冲床压住,虽经医院治疗还是没有保住右手,实施了截肢手术。6月2日,经司法鉴定,小胡构成六级伤残。事故发生之后,小胡的年龄之谜也被揭开,原来是未满16周岁的童工。

  事发后,公司支付了近2万元的医疗费和近3万元的假肢安装费,但双方对假肢更换与维修费等赔偿数额产生巨大分歧。当地司法所曾会同劳动保障站多次调解未果。2009年6月5日,张某到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中心开通未成年人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指派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江英霖律师承办该案。

  法援相助:经过认真分析,江律师认为按照我国《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童工工伤事故赔偿的实际情况,而劳动争议诉讼要以劳动仲裁程序为前置条件,江律师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工伤仲裁申请,取得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因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院诉讼管辖的依据。接着,江律师代理小胡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右手假肢费、工伤致残一次性赔偿金、护理费等总计717019元。

  援助结果:2009年9月15日开庭时,在江律师据理力争及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工伤事故赔偿金协议,在已付医疗费和假肢费基础上,由公司一次性赔偿小胡工伤事故赔偿金33万元,使小胡今后的治疗得到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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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宫无故被切除 律师问责名医师

  案情简介:2006年9月6日,熊某由于外阴痒、宫颈炎到温州某医院洪医生处求诊。复诊时,听从洪医生的建议,熊某到温州市鹿城区某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然而,服务中心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由洪某、林某等医生施行了子宫全切除术。

  2007年上半年,得知真相后,熊某到温州市妇联反映情况。温州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此案转移到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2007年7月12日,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玲接受指派承办此案。

  法援相助:7月19日,夏律师几经努力排除干扰终于复印到病历,在查阅相关医学资料后,发现医方的过错不单是术前没有履行告知及征求意见程序,而是就患者病情来看无需切除子宫,因为患者病变部位在外阴,切除子宫没有任何手术指征。

  本案中,洪某是温州知名医生,是温州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库成员之一,而本案又必经医学会鉴定这一环节,唯恐人为干扰,但援助律师反复研究最终决定将卫生服务中心和洪某都列为被告。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温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援助律师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和相关资料,做了充分准备,鉴定会上,有理有据地阐明了医方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医学会做出了公正的鉴定结论,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般来说,受援人对律师都是信任的,但本案中,由于其性格和人生经历的原因,熊某仇视社会,不信任律师,援助律师不仅要从法律、医学等方面应对被告方,还得经常作熊某思想工作,以取得她的信任。

  援助结果:在援助律师的多方努力下,2008年11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887.17元。熊某对此表示满意。


浙江法制报法律援助07浙江省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 2011-06-16 2 2011年06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