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
女友突发致命脑病
■《沈阳日报》周贤忠杨坤

女友发病他锁门而逃
2009年10月,席某在辽宁省辽中县打工,经人介绍与龚某认识并同居。但因子女反对,两人分开了。2010年1月20日上午11时许,两人相约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近一个体旅店休息。中午2时许,席某在明知龚某身患脑血管疾病的情况下,还与她发生性关系。后龚某病发,出现头痛、呼吸急促等症状,席某见状后,非但不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反而还拿走了她的手机,并将房门锁上,离开现场。
龚某因未获及时抢救而死亡。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亡原因为:在原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变的基础上,由于头部剧烈运动,情绪激动、性交等因素作用,引起原有病变的脑表面血管出血,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辩称不是妻子无救助义务
2010年11月,席某被依法逮捕。沈阳和平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诉,这让席某和家人大感意外。
庭审时,席某辩称“:我与被害人不是夫妻关系,所以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我也没有意识到与她发生性关系会导致她死亡,这属意外情况,怎么能是故意杀人呢?”对于为什么要拿走被害人手机,席某称“:当时我知道她的脑血管病犯了,但我兜里没有钱,就没打120。我怕她死了我说不清楚,就把她的手机拿走了,因为里面有我的电话信息。”
对于为什么要锁上房门走人,席某称“:房门的门锁是明锁,没锁死,我不敢告诉别人,更不敢报警,我当时之所以走,就因为我没钱给她治病。”
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席某虽与龚某不是夫妻关系,且没有意识到与龚某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其死亡,但因双方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病情发作,生命处于危急状态,席某明知被害人有发生死亡的危险,即负有对其救助的特定义务。席某不但不积极救助,反而拿走被害人的手机,将房门锁上,离开现场,导致被害人因延误救治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