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甬海商初字第838号
徐晓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1年10月27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837号
胡淼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1年10月2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12号
宁波市江东新城建筑工程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诉宁波市北仑区柴桥针织器材厂、宁波市江东新城建筑工程队、张昌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仑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浙嘉商外初字第12号
美国世通服装(嘉兴)有限公司:本院现已受理蒋功琴诉被告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嘉盐民初字第1598号
孔晨宇、嘉兴钱隆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晨宇、嘉兴钱隆担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1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1号
湖州安彤卫浴销售有限公司、朱华、周小强、浙江莹海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湖州安彤卫浴销售有限公司、朱华、周小强、袁建华、浙江莹海化纤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商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3号
周小强、朱华、王利文、施政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周小强、朱华、王利文、施政敏、袁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商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806号
王增顺:本院受理原告朱少峰与被告王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0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飞云审判点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丹、人民陪审员沈兴国、林德平组成合议庭,陈丹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846号
王旺弟、缪国梅:本院受理原告朱少峰与被告王旺弟、缪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1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飞云审判点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丹、人民陪审员沈兴国、林德平组成合议庭,陈丹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35号
吴华成:本院受理原告金安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1年9月19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廉球、胡永恒、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929号
王新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军英诉被告王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234号
吕开平:本院受理原告方致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1年9月1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744号
宣铭伟、吴菊贤:本院受理原告俞红明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268号
胡姜萌、方王镇:本院受理原告何康彪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285号
胡姜萌:本院受理原告傅丽珍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924号
董旭明、罗小娟:本院受理楼淑子诉董旭明、罗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8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470号
张家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朝臣诉你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444号
周盛荣、赵仙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日成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04号
胡建红、陈虎喷:本院受理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三中、胡建红、陈虎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10点在湖州市安吉县南湖监狱狱政支队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号
郑隆明:本院对原告王根富诉被告郑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898号
郑海深、郑英燕:本院受理赵仙宵诉郑海深、郑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8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龙溪民初字第55号
姜卸凤:本院受理原告毛志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8号
余小俊:本院受理原告沈月仙、沈心钰、沈馨彤、徐庚生、黄建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法台特字第9号
本院受理林云申请宣告毛定方死亡一案,经查:毛定方,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系“浙岭渔23369”轮船员,原住温岭市松门镇南塘一村坦头66号,于2011年2月19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毛定方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