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3版:速写

未成年盗窃犯被撤销累犯认定

全省首例依据《刑法修正案(八)》抗诉案件获改判



  本报讯昨天,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收到了丽水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支持了莲都区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提出的抗诉意见,将一起入室盗窃案由原判有期徒刑6个月改判为拘役5个月。据悉,这是全省首例依据《刑法修正案(八)》抗诉并获改判的案件。 

  今年4月28日,莲都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吴俊(化名)提起公诉。经审查,去年11月20日至今年1月18日期间,吴俊先后4次在丽水市区采用插片或溜门的方式入室盗窃,共窃取330元,在第4次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今年5月3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俊1年内多次入室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还认定,吴俊在2008年4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而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一审法院从重判处吴俊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莲都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余胜涛发现,吴俊出生于1991年8月,犯前罪时还未满18周岁。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则除外。 

  “以前只规定过失犯罪的除外,现在特别增加了‘不满18周岁的人’,据此可以认定,吴俊不构成累犯,不应从重处罚。”余胜涛说,虽然吴俊的犯案时间发生在今年4月30日之前,但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时间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被告人使用新法。 

  5月11日,莲都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丽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故进行了改判。


浙江法制报速写03未成年盗窃犯被撤销累犯认定 2011-06-23 2 2011年06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