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杭滨商初字第345号
章国兴: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双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9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商初字第239号
李新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北顺利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322号
郑明取、练忠学:本院受理原告邓国权诉被告郑明取、邓云朵、练忠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明取、练忠学连带赔偿原告邓国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037.5元、护理费3244元、合计2628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7号
金锦娣:原告许爱娣诉被告金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金锦娣借款96000元;支付原告许爱娣借款利息20390元(以9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1%、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53号
忻建华:原告周浓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周浓花借款12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8号
申请人天津市酒钢博泰钢业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574469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东港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汇鑫针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0月15日,最后持票人为天津市酒钢博泰钢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甬象催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酒钢博泰钢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15号
申请人杭州中裕物资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174012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佳业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众欣织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0月18日,最后持票人为杭州中裕物资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1)嘉海盐商初第117号
周建生:原告金建新诉被告周建生、被告张国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立即支付租赁款134182.9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本案由审判员曹利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苏燕、人民陪审员王志洪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商初字第579号
姜国生:本院受理原告杨正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本院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若为法定假日,则延至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绍新民初字第228号
吴旭辉:本院受理原告盛晓柳诉被告吴旭辉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绍新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240号
湖州格宁厨柜制造有限公司、长兴鑫凡纺织有限公司、徐伯勤、刘容芬、周丽、陈玉凡、孙忠琴、洪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沈根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241号
湖州格宁厨柜制造有限公司、长兴鑫凡纺织有限公司、徐伯勤、刘容芬、周丽、陈玉凡、孙忠琴、洪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沈根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温瑞民初字第163号
张国顺、郑金凤:本院对原告瑞安市龙翔高级中学为与被告张培原、张国顺、郑金凤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温瑞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温瑞民初字第1075号
胡希奶:本院受理原告潘淑贞与被告胡希奶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依法判决婚生子胡从焕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1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飞云审判点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丹、人民陪审员沈兴国、林孝东组成合议庭,陈丹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228号
胡军宣、胡红杏:本院受理原告颜璟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9:00,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发扬、卢志峰、黄老青。逾期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217号
胡军宣:本院受理原告胡慧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10:00,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发扬、卢志峰、黄老青。逾期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368号
祝立:本院对原告郑航诉祝立、陈卫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438号
柴东攀、费淑芳:本院受理原告郑修章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443号
盛礼敢、胡金霞、蒋新红:本院受理原告郑修章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404号
于攀、于建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033号
宋宗安、吴海波、周群英、于文集: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312号
蒋林风:本院受理原告金成松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859号
吴元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佳丽洗衣厂诉你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91号
季新勇、俞丽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03号
张寒青、吴承恩: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国富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776号
方小华、蒋丽君:本院受理的原告童有良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895号
张亦煌:本院受理原告吴黎明诉被告张亦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7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222号
杨学美:本院受理原告徐余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428号
张厚平:本院受理原告徐江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156号
黄宣斌、范真光:本院受理原告徐汞明诉被告黄宣斌、范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129号
李忠豪: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李忠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314号
郑井余、陈龙仙: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新诉被告郑井余、陈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119号
徐生权: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慧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及被告陆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155号
顾栋、戴俊:本院受理原告徐汞明诉被告顾栋、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6月13日7版所登公告(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298号中,判决内容应为被告陈福良、董芳共同归还原告董瑞松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62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