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杭富民初字第1052号
全益新:本院受理原告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9月30日9: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051号
周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9月30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055号
俞文明、蒋志先、俞兰娟:本院受理原告富阳众信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蒋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舞英、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9月29日14: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792号
丁海洋:本院受理原告戎积仁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14:45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626号
庞涛涛:本院受理原告夏文军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2197号
北京奥德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德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449号
蒋晨辉:原告胡似亲与蒋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海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民初字第66号
郑菲:本院受理原告徐雄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徐雄伟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子徐凯由你抚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16号
夏永裕:本院受理夏永如诉你和夏永和、夏永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夏永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70元,由原告夏永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48号
余绪岷:本院受理原告方宏良诉被告余绪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建军(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郑国华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494号
嵊州市海浪交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梅俊斌诉你单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30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45号
岑再芬:本院受理原告吴国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19号
阮晓辉: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止。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1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商初字第457号
肖良:本院受理原告张亮诉被告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盐民初字第31号
夏金祥:本院受理原告夏金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海盐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夏金英与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35号
申请人上海华攀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GA/0105859243,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12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2月12日,出票人为义乌市楚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鹏渤化工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18号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润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0102419003,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5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5日,出票人为义乌市中银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美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18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润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19号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润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0104569295,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出票金额为2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6月10日,出票人为义乌市金飞纸张商行,收款人为浙江永祥纸业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19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润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22号
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慈溪市永立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DB/0105334033,出票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4月13日,出票人为浙江三佳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明亚塑胶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22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永立标准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温瑞民初字第307号
刘万峰:本院对原告徐开洪与被告刘万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温瑞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瑞安县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086号
胡永来:本院受理原告郎跃华与被告胡永来、姚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1年9月30日15时20分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948号
程欣荣:本院受理原告王朝阳与被告程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1年9月30日14时10分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961号
程欣荣:本院受理原告周享与被告程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1年9月30日14时50分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586号
周妙强:本院受理原告王贤忠诉被告周妙强、永康市伟丰电器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1年10月8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396号
应美红、王新环: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成诉被告应美红、王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民初字第108号
浦江县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溪、王秀梅诉被告浦江县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并定于2011年7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011号
黄岭有:本院受理原告吴刚诉被告黄岭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许青:本院受理原告何美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85号
姜华林:本院受理原告姜为华诉被告姜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山市人民法院